究竟是“跑男”還是“奔跑吧兄弟”,為什么這個商標不能用!【中聯(lián)智產(chǎn)】
中聯(lián)到讀:如今人們的生活節(jié)奏在不斷加快,來自多方的壓力也隨之而來。結束了一天的學習與工作,我們會喜歡看看電影,追追電視劇,或者翻出來娛樂節(jié)目,哈哈一笑,放松下緊張的心情。
《奔跑吧兄弟》是浙江衛(wèi)視推出的大型戶外競技真人秀節(jié)目,2010年起《奔跑吧兄弟》先后推出了四季,2017年更名為《奔跑吧》,如今也已經(jīng)出了兩季。其實很多人并不知道,《奔跑吧兄弟》并非我國的原創(chuàng)欄目,而是引進的韓國SBS電視臺綜藝節(jié)目《Running Man》。但不得不說,鄧超、Angelababy、李晨、陳赫、鄭愷、王祖藍、鹿晗,七個固定主持,還有前幾季的王寶強、包貝爾、迪麗熱巴,以及每一期邀請來的嘉賓,一路上都給我們帶來了不少的歡樂。
這么長時間以來,至少在我國一提到“奔跑吧兄弟”,或是“跑男”,更多人首先想到的,還是浙江衛(wèi)視的這檔欄目。尤其是“奔跑吧兄弟”,浙江藍巨星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可是一連串注冊了不少商標。
然而,“跑男”相關商標,據(jù)媒體統(tǒng)計,一共有198件記錄,除了藍巨星外,更多還是其余企業(yè)或個人提交的申請,并且不乏已經(jīng)注冊成功的商標。
其中,最早被他人成功注冊的“跑男”商標,是在2014年7月30日申請,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1月6日,被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水(飲料),礦泉水(飲料),蘇打水等商品上。
藍巨星傳媒對其進行了無效宣告請求,并成功將其無效,就在11月20日,剛剛結束終審。無效的理由不是其他,就是與下方引證商標,同樣被核定使用在第32類,果汁,奶茶(非奶為主)等商品上的第15027822號“奔跑吧兄弟”構成了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類似商標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則是指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判斷商品/服務類似,或是商標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比如說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等等。
就拿這個案例來講,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兩件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并且,雖然一個是“跑男”,一個是“奔跑吧兄弟”,從字面上來看其實并沒有多么近似,只有同樣的一個“跑”字,但是,有證據(jù)可以證明,綜藝節(jié)目《奔跑吧兄弟》自2014年10月開播以來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跑男”即為“奔跑吧兄弟”的簡稱或別稱,二者具有較為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所以說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就已經(jīng)構成近似商標。
雖然申請商標注冊可以自己直接向商標局提交申請,但是,對于商標的評估,對于注冊成功率的考量,還是一項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所以,為了避免因為自己的知識、法律盲區(qū)而導致商標駁回,浪費精力與財力,建議還是尋求專業(yè)的知識產(chǎn)權代理機構幫助。
文章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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