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fā)”由臺灣潤泰集團創(chuàng)立,是第一家完全由中國人自行設計規(guī)劃營運管理的大型超市,賣場融合了傳統(tǒng)市場的新鮮,量販的便宜及百貨公司的舒適便利,以直接生活化的方式為顧客服務。截至2018年6月,“大潤發(fā)”的服務已經(jīng)覆蓋全國29個省市及自治區(qū),2017年其零售整體營業(yè)額高達1023.2億人民幣。
然而“大潤發(fā)”最近卻被如雨后春筍一般出現(xiàn)的與之極為相似的“大潤發(fā)瑪特”所困擾……近日,北京知產(chǎn)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好又多超市加盟連鎖江蘇有限公司(簡稱好又多公司)為原告起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康成公司)的商標不予注冊行政糾紛案。
本案“大潤發(fā)瑪特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好又多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進出口代理等服務上。
訴爭商標
2016年1月,康成公司以惡意抄襲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模仿其“大潤發(fā)”系列品牌創(chuàng)意為由,針對訴爭商標向被告提出不予注冊請求。商評委經(jīng)審理后認為康成公司的不予注冊理由成立,異議商標構(gòu)成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裁定訴爭商標不予注冊。
好又多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產(chǎn)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訴爭商標是否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地辯論。
原告好又多公司的主要訴訟理由為:
一、訴爭商標“大潤發(fā)瑪特及圖”與引證商標“大潤發(fā)”在整體外形、商標含義、呼叫及顯著性差異巨大,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引證商標四
二、訴爭商標經(jīng)過長期、持續(xù)、大量的使用,已經(jīng)具備了相當高的知名度與原告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對應關系并具備了商標注冊要求的顯著特征。
三、訴爭商標為原告獨創(chuàng)且是經(jīng)過合理合法的流程申請注冊的,不會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權(quán)利,更不會造成不良影響。
綜上,請求北京知產(chǎn)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評委辯稱:
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其堅持被訴裁定的意見,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康成公司當庭陳述意見稱:
一、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訴爭商標與第三人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gòu)成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法律正確。
三、原告所稱訴爭商標顯著性極強的觀點與事實不符且訴爭商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在市場上極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
四、原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明知第三人使用即注冊在先仍復制臨摹本案的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證商標,足以顯示其主觀上明顯存在惡意,不僅侵犯了第三人的權(quán)益,還擾亂了社會主義經(jīng)濟秩序。
五、已有在先涉案商標及原告相關判例,宣告訴爭商標惡意搶注無效。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中國食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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