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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新的商標法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取代1993年商標法。該商標法意在與歐盟規定和Trips接軌。
如果立陶宛加入的國際條約與新商標法不一致,則以國際條約為準
2.國際條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商標法條約》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馬德里協定議定書于1997年11月15日在立陶宛生效。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任何能夠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相區別并能夠構成商標的標志,可以由以由下述標志組成:
1.文字、姓氏、名稱(名字)、筆名、公司名稱、標語;
2.字母、數字;
3.圖形、徽章;
4.三維形式(商品形狀、其包裝或容器);
5.顏色或顏色組合、組成。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不可構成商標的標記及其他標記:
1.缺乏顯著性;
2.已變成習慣用語;
3.包含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目的、價值、產地、產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產品型號或服務特點;
4.與道德原則和公共政策相悖;
5.只包含產品形狀、立陶宛國家現行及其傳統名稱或其縮寫以及徽章、旗幟;
6.未經有關當局授權的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和標記;
7.具有象征性價值的符號,特別是宗教符號;
8.包含地理標志而使用該標志的商品并非來源于該地區,導立陶宛公眾誤認。
四、分類
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一件注冊申請可包含多類商品和服務。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委托書;
2.商標圖樣;
3.指定商品或服務;
4.對于集體商標,使用該商標的規則復印件。
六、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注冊申請必須通過在立陶宛專利局許可從業的代理人提交。
七、程序
專利局將在收到商標申請后1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如不符合要求,則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進行修正。
如果商標申請以實質性理由被駁回,可以進行復審。申請被接受后,申請人必須在3個月內繳付規費。
八、復審和上訴
商標申請被專利局駁回后,申請人可自該駁回決定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對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不服,還可以于裁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向維爾紐斯地區法院上訴。
九、異議
任何人可在商標公告后3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答辯。異議由專利局復審委員會進行審理
十、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10年,續展申請應于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提交或在屆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每次續展10年。
十一、使用
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使用可導致被撤銷,除非有合理理由。
十二、轉讓
商標可帶或不帶商譽轉讓,轉讓必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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