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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黎巴嫩最早的法律是1924年1月27日由法國高級專員公布的。1946年1月修改為黎巴嫩法?,F行法律是1983年3月3日生效的第245號法令。
2.黎巴嫩商標申請采用在先申請原則,同時承認在先使用的權利。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均可受法律保護。
3.黎巴嫩采用商品國際分類。按類別分別提交申請。
4.黎巴嫩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產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所有用于出售的商品上的、用于銷售材料上的或在用于在黎巴嫩制造的產品上的商標均可以注冊。它們可以是:具有顯著性的姓名、名稱、徽章、封印、戳記、字母、印記、浮雕、蔓葉花飾、數字等。
用于服務的標志可以注冊為服務商標。各種語言的商標均可注冊,不
需要翻澤成注冊國的文字。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本國或外國的勛章、徽章不能注冊為商標;
2.商標不能使用煽動性的文字、圖形和標志;
3.商標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四、申請人資格
任何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在先申請人有權注冊商標,但是也承認在先使用權。
外國人申請注冊商標必須由在黎巴嫩有居所的人代理。
五、商標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一式2份,可以使用申請人的語言和阿拉伯語,由申請人簽字。辦理商標轉讓、合并、許可、申請人名稱和地址變更的,委托書需要公證、認證;
2.商標印版(文字商標也需要),最大為1OcmxlOcm;
3.商標圖樣10張,如果是彩色商標,應當在實樣上指明;
4.商標如果在外國已經注冊,提供申請或注冊的具體細節,提供本國注冊細節更好;
5.優先權必須在申請的2個月內提出要求,優先權證明的副本必須在申請后3個月內提交。
(二)審查
黎巴嫩采取審查原則。商標申請提交之后,對商標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是否對本國和外國的徽章有描述性等等進行審查。商標申請提 交后,商標局長若認為不能接受,他將申請附上一個批駁報告給國家經濟部長,部長將以命令決定接受或拒絕,如認為商標是合格的則可以注冊,發注冊證,不合格 則駁回,駁回之后不能上訴。
(三)商標公告
商標獲準注冊后刊登官方公告,公告之后沒有異議的規定。
六、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一)有效期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5年,從申請日計算。
(二)續展注冊和有效期
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5年。商標續展注冊應在有效期滿之前辦理;有效期滿之后有3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過后還沒有辦理商標續展注冊,該注冊商標即失去效力。
七、商標轉讓和許可
(一)轉讓
注冊商標允許轉讓,轉讓可以是意愿的,或是通過銷售轉讓;也可以是有條件的或是無償的;可以連同實業轉讓,也可以不連同實業轉讓。
為了有效地反對第三者,商標轉讓必須在轉讓后1個月內在商標登記。外國商標注冊人轉讓商標、轉讓登記日可以推遲。登記晚于1個月之后,第2個月強行罰款一次。
(二)許可
商標契約性許可是允許的,法律沒有規定許可協議需要登記,但實際作法是,協議副本經認證后,需譯成正確的阿拉伯文存入商標所有人申請的商標檔案中。許可不公告,不出具任何證明,但是申請人可以接到1份申請的副本和注冊官的證明,證明他的申請已存人檔案之中。
許可所需文件:
1.許可協議,需要公證、認證;
2.委托書,許可人代表簽字;
3.被許可人如是黎巴嫩人,許可協議要求備案。
八,撤銷商標
法律沒有撤銷商標的規定。相反,規定一個未注冊商標,如能證明從他人注冊該商標之前5年即無可爭議,可以繼續自由使用該商標。任何人如證明他在上述商標注冊之日前即使用其商標,則可以保留使用15年。為確保這種使用權,權利所有人有權對不公平競爭提起民事訴訟。
九、放棄
法律沒有商標放棄的規定。一個商標如果沒有按期辦理續展注冊則被視為放棄。但是,這樣的商標可以再恢復。是否能夠恢復,尚需看在該商標失效后第三者是否已獲得該商標權。
十、商標的侵權處理
注冊商標未經授權,在同類商品、銷售的商品或儲存的商品上使用,在展銷時使用,或出于銷售的目的,第三者未經授權注冊,根據法律將受到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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