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馬耳他新的商標法于2000年年底生效。新商標法的主要內容有:允許注冊服務商標,商標的注冊和續展期限由原來的14年改為10年。
2、馬耳他有關商標的規定包括有1942年的工業產權保護令、1948年的第20號專利商標法以及1996年1月生效的修正案。
3、馬耳他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原則。
4、馬耳他法律規定在一個申請人名下的聯合商標和商品商標可以申請注冊,但對集體商標能否注冊未作規定。
5、馬耳他使用的是國際商品分類。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應當依商品的不同類別分別提出。
6、馬耳他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馬耳他不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也不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國際注冊不可以指定馬耳他。
國家英文縮寫:MLT。
7、商品服務采用國際尼斯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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