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巴林現行商標法制定于1991年,并于1991年9月26日生效;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在先原則;保護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作為其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巴林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并于1997年10月29日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擁有工廠的巴林自然人或法人;產品的生產者、商人、工匠或服務的提供者;居住在巴林并被授權從事商業活動、工業生產或職業活動的外國人;按照對等原則接受巴林商標注冊申請的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為公共利益工作的機構、法人和自然人等,任伺擁有和使用商標并需要獲得法律保護的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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