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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耳其第551號商標法頒布于1965年3月3日,同年6月12日生效;1995年6月27日第566號法令;1995年11月7日頒布的第4128號法律(1995年11月5日商標法的實施細則)。
2.土耳其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和使用相結合原則。商標權授予最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人,但在商標注冊后3年內,商標的最先使用人可以在在后商標注冊之日起6個月內或商標注冊人開始使其商標之日起6個月內,基于其商標在市場上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理由通過訴訟或權利請求程序阻止在后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并對商標注冊提出撤銷請求。該權利的訴求時限最遲不得超過該商標注冊公告后3年。
3.根據商標法規定,土耳其可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系列商標、色彩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4.土耳其商標商品或服務分類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商標注冊申請實行一個類別一份申請的原則。
5.土耳其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原產地保護馬德里協定》、《國際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尼斯協定》、《關于文件認證的海牙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關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構成要素
商標是指能夠用文字或圖形表述的,具有將一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功能的標記。商標可以由文字組成,包括姓氏名稱、圖形設計、字母、數字,或者產品形狀、商品包裝等。帶有特殊設計的單個字母、數字或色彩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體也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文字商標可以用其原屬國語言,無須提供音譯或譯文。
由個人或團體基于某一約定而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標志可以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經書面同意,下列標志或標記可以作為商標在土耳其獲得注冊:
1.土耳其加入的國際公約或與土耳其簽有雙邊協議或對等條約的外國國家的官方徽記;
2.國家、地方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特點的團體或組織的徽章;
3.來源于藝術作品或智力作品的標記或類似標記;
4.具有世界馳名度的外國或本國的已在土耳其注冊的商標,經所有人同意,可以由他人在其他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但未經許可而提交注冊申請,即使商標獲準注冊,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隨時都有被撤銷的危險。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下列標記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1.無法附著在商品或包裝上的標記;
2.由5個字母以上組合的標記(除企業名稱以外)或者僅由單一顏色、單個字母、單個數字或幾個數字構成的標記(由藝術化的單個字母、數字和顏色,或上述要素與圖形的組合的標記不屬此列);
3.違反法律、道德、倫理、公共秩序或對民族感情造成傷害或易對公眾產生欺騙性的標記;
4.在相同商品上,與土耳其在先注冊或申請商標構成相同以及在發音、含義或外觀上構成近似容易產生混淆的標記;
5.僅用直接描述商品的類型、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目的地、時間、產品的分派等文字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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