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西班牙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最早體現于1930年4月30日根據皇室命令制定的工業產權法規中關于“顯著標記”的規定。1989年5月12日,有關商標的第32號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國家公告上)取代了關于“顯著標記”的規定,成為西班牙第一部有關商標的基本法律。該商標法實施細則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實施至今。此外,商標侵權的刑事處罰依照西班牙刑法第274條和276條處理。
2、西班牙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但兼顧使用原則。
3、西班牙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
4、在西班牙,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5、西班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和《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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