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瑞典商標法令最早于1961年1月1日生效實施。1993年1月1日被經修改后的商標法令取代。現行的瑞典商標法是于1995年1月再次經過修改的。
2.瑞典商標法律規定,最先提出商標申請者將獲準注冊,并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同時又規定,經過長期而廣泛的使用已確立了良好信譽的未注冊商標的個人或企業,也可以享有使用該商標的專用權。因此,瑞典對商標的保護是實行注冊和使用兼顧的原則。
3..瑞典接受對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標準商標(含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4.在瑞典,商標的指定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法。
5.瑞典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以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書成員國。
6. 國家英文縮寫:SE
7、官方語言為瑞典語。
8、多類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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