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印制監管有關問題的答復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商標印制監管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工商發[2003]3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的有關規定,凡欲從事屬于《印刷業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的業務的企業,必須持有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二、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該規定。
三、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于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紙、金屬、塑料等。經征求國務院新聞出版部門的意見,紙箱、編織袋、塑料包裝印刷屬于《印刷業管理條例》調整的范圍,應該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四、“商標標識”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印刷業管理條例》中對商標標識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冊商標標識,也包括未注冊商標標識。
五、《商標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有權”應理解為可以表明,也可以不標明注冊標記。不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的,并不影響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印刷企業未經商標注冊人允許,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沒有標明注冊標記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