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護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徽記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8月3日,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公布了該委徽記暨2008年奧運會會徽(以下稱徽記)。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徽記屬于應當予以依法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
二、我局已根據徽記權利人的申請,按照《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該徽記予以備案并公告。
三、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以及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市場開發計劃的推行,有針對性地開展保護徽記專項整治行動,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四、各地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可以使用協助查詢通知書形式,請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出具包括徽記在內的奧林匹克標志許可使用信息(聯系電話:010-64007279;010-84022008-88200。傳真:010-64002577。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四十條24號820室,郵編:100007)。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