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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法律法規
商標案字[2004]第111號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你局2004年2月13日《關于已經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商標侵權案件,投訴人申請撤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侵權人行政法律責任的請示》(吉工商標字[2004]2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協商解決后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撤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是否侵害社會公眾利益和消費者權益以及情節輕重等具體情況依法追究侵權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侵權人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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