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美洲國家
1993年10月29日安第斯集團簽署的關于工業產權共同制度的第344號決議和1992年12月的第26017號法令組成了秘魯的商標法律制度。第344號決議下的商標法規定,經委員會通知后,允許上述國家通過各國之間的協議或法律認證施行自己的工業產權。各國的法律將不會影響新法的實施,相關費用也由當地政府決定。工業產權法于1996年5月24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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