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馬”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被撤銷【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關于第9602121號“黑馬”商標
關于第9602121號“黑馬”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45203號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遼源市夏興健康產業高效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誠信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邱瑞祥
申請人因第9602121號“黑馬”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8]第W021632號決定,于2018年07月26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于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以下稱復審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故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具有主觀惡意,復審商標自注冊成功后一直持續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請人將按期提供所有證據的原件及公證原件。申請人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1年6月1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7月14日被商標局核準注冊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其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7月13日。被申請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商標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決定撤銷了復審商標的注冊。
我委認為,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鑒于申請人在商標局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程序及本案復審程序中均未提交相關的使用證據,故無證據證明其在復審期間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園
2019年03月07日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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