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對于“茅臺”并不陌生和“飛天”牌商標的歸屬也曾一波三折,曾經和貴州茅臺停止關系?【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撇開各種紀念酒、系列酒來講,我們平時所說的茅臺酒主要是五星牌茅臺和飛牌天茅臺。雖說兩種酒的酒質是完全一樣,但是人們卻更偏向于飛天牌茅臺酒。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與飛天牌茅臺誕生的意義密不可分。
飛天牌茅臺的由來
茅臺酒廠初期,無論出口還是內銷使用的都用同一個商標,印有金色麥穗齒輪和紅色五星組成的 “ 金輪牌 ”商標,即今天的 “ 五星 ” 商標的前身。
1958年在茅臺酒歷史上是一個意義非凡的年份,在這一年,外銷茅臺酒有了自己的品牌——飛天。從此,沿用六十年,一直到今天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茅臺名品。
此前,茅臺酒廠在1954年注冊了“金輪牌”商標,無論出口還是內銷都用同一個商標,并從1957年起,將商標內容全面改為簡化字。
但上世紀50年代的國際形勢波詭云譎,受冷戰思維的影響,歐美各國對共產主義思想和元素極其敏感。而“金輪牌”商標的構圖中五星和齒輪的造型,帶有明顯的社會主義色彩。正緣于此,“金輪牌”茅臺酒在國際市場的銷量受到了很大影響。
為了解決這一困境,茅臺酒廠經過多方討論研究,決定采用敦煌壁畫中“飛天獻酒”的圖案作為原型,來設計一套既有濃厚的中國傳統文化元素,又淡化了政治意味的商標,專門用于出口外銷的茅臺酒。1958年,這款新商標終于一錘定音,這就是“飛天牌”。
1958年,“飛天牌”完成了境外注冊事宜。委托商香港五豐行在中國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注冊了該商標,名稱為“飛仙牌”。這個商標(國內稱“飛天牌”)屬于中國糧油進出口公司、廣東食品進出口公司、廣西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所有,后由貴州省糧油進出口公司所有,貴州省的如董酒、習水等企業也用來當做出口商標使用了一段時間。
飛天牌茅臺的意義
“飛天牌”商標中的兩個仙女,取自印度神話中的“天歌神”乾闥婆和“天樂神”緊那羅,其職能分別為“散花傳香”“奏樂起舞”。飛天圖案是敦煌壁畫的標志性形象之一,也是世界美術史上的瑰寶。
敦煌文明早在19世紀便在西方國家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熱潮,德國、俄國、英國、法國、瑞典、芬蘭等國家先后派出考察隊赴敦煌進行科學考察。由于敦煌壁畫中的“飛天”形象在國外影響很大,所以這個標志被大家接納,反華勢力也無言以對了。
“飛天牌”商標的誕生,既彰顯了中國歷史悠久的藝術,又在世界上具有深遠的影響力。而且“飛天牌”商標一經推出,便迅速幫助茅臺酒在國際上打開了市場。
但是,“飛天”牌貴州茅臺酒是貴州茅臺酒廠的經典產品,在國內市場上風光無限,但是在“飛天”牌茅臺酒的發展史上,卻經歷過不為人知的波折,甚至差一點被停用。
眾所周知,“飛天”牌商標最早用于出口茅臺酒上。該商標于1958年7月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駐外機構香港五豐行在香港地區和新加坡等境外注冊。到上世紀80年代,貴州糧油已經在37個國家注冊了“飛天”牌商標和“貴州茅臺酒”商標。
此時,“飛天”牌商標已經成了該公司最核心的、最具價值的資產。圍繞該商標的一系列故事也拉開了序幕。
國外商標權歸屬
1993年茅臺酒廠體制改革,擁有了自己的出口權,調動了發展外貿的積極性,因此與貴州糧油在出口商標管理、經營方案、經營方式、報價、成交、互通情報等方面產生了矛盾和分歧。
例如,由于貴州糧油在國外擁有的是“飛天”和“貴州茅臺酒”的組合商標,因此,無形中給貴州茅臺酒廠自營出口設置了許多障礙,制約了其國際市場的發展空間。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為保證“飛天”貴州茅臺酒商標與貴州茅臺酒商標完整統一,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連續提出要求轉讓“飛天”牌商標的報告。
2004年7月,經過長期醞釀和反復磋商,雙方就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國外注冊商標有償轉讓達成共識,簽署《代理商標轉讓協議》,貴州糧油將其擁有的、注冊于境外的“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商標以協議方式有償歸屬于茅臺有限公司(茅臺集團)。
2007年6月2日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辦理核準了第29類、第30類、第32類不同類別的飛天牌商標,無償轉讓給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內飛天注冊商標的轉讓和商標的獨占使用提供了重要條件。
國內商標權歸屬
國內“飛天”牌商標的歸屬也曾一波三折。
根據《商標法》,茅臺集團與貴州糧油從1985年開始簽署商標使用協議,延續到2002年。不過,從2000年起,貴州糧油與一些小酒廠開發了一系列與“飛天”標識有關的酒,在市場上造成了這些酒是茅臺集團產品的誤導。即使2002年茅臺酒廠已經與貴州糧油簽訂了“飛天”商標使用的“排他性協議”,一些小酒廠仍然繼續生產經營“飛天”酒。
為此,茅臺集團多次要求貴州糧油不要分離“飛天”與“貴州茅臺”的關系并停止這種行為,否則將扣減標識使用費并最終停止使用“飛天”標識。
同時,貴州糧油還將“飛天”牌商標多頭質押貸款,使數額巨大的銀行資金陷入困境。如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曾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飛天”牌商標專用權。貴州工行、長城資產等貴州糧油債權人也曾多次向法院申請查封“飛天”牌商標。
當時,貴州茅臺正在謀求上市,因此不得不在招股書中進行澄清解釋,并表示受此事影響,要考慮弱化“飛天”牌依賴性,甚至減少“飛天”茅臺酒的生產量。
雖然茅臺集團一直在爭取“飛天”商標所有權,但進展并不順利。2009年10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曾作出裁定,將貴州糧油擁有的茅臺“飛天”注冊商標專用權折價5000萬元,抵償其債權人之一貴州省商貿資產管理公司(下稱“貴州商貿”)的債務;該商標專用權也變更為貴州商貿所有。
不過,該裁定作出之后,貴州糧油的最大債權人長城資產等機構立即向貴州高院提出了異議,最終該裁定沒有生效。
后來,經過茅臺集團的不懈爭取與多方的長時間協調、斡旋,2011年8月25日,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貴州糧油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家貴州糧油債權人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以有償轉讓的方式獲得了“飛天”牌商標國內注冊專用權,從而使曠日持久的國內“飛天”牌商標轉讓最終敲定,完成了茅臺酒歷史上的一件大事。
2011年10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達受理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飛天牌商標《轉讓申請通知書》,當年11月6日下達《核準商標轉讓證明》并換發新注冊證。
至此,“飛天”牌商標與貴州茅臺商標終于統一歸屬于貴州茅臺所有,成為名副其實的自主知識產權。
從1958年“飛天”牌商標誕生至今已經近60年了,它與“貴州茅臺酒”互相成就,缺一不可。如今看來,我們應該慶幸茅臺酒廠長年堅持不懈的努力,讓“飛天”牌貴州茅臺酒成為享譽全球的經典,成為百姓餐桌上一道獨特的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