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中國”商標注冊未獲通過 曾在攝影、廣告等類別提出申請【中聯導讀】
中聯導讀:因為一張黑洞照片,圖庫“視覺中國”引發大量質疑,其加注在諸多他人拍攝照片上的“水印”是否合理合法也成為不少人爭論的焦點。4月11日,某報社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發現,早在2015年,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在6個分類中注冊過“視覺中國”圖文商標,但均未獲得通過,目前上述商標仍處于失效狀態。
網站查詢記錄顯示,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在國際分類9、16、35、38、41、42類別中注冊了“視覺中國 VISUAL CHINA GROUP”商標,其中第9類主要包括“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 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制、通訊、 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 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設備”,第16類主要包括“紙和紙板;印刷品;書籍;裝訂用品;照片;文具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藝術家用或繪畫用材料;畫筆;教育或教學用品;包裝和打包用塑料紙、塑料膜和塑料袋”,第35類為“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第38類為“電信”,第41、42類均為服務類商標,前者指“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后者則涵蓋了“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相關領域。目前6個商標均顯示“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等,該商標已失效”。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田龍表示,從他個人來看,視覺中國之所以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是因為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還有一個規定,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個之前有過判例,類似商標將不被獲準注冊。
據田龍介紹,目前注冊商標中帶有中國字樣的多是一些央企,因為這些企業本身名字帶有中國字樣,且經過國家批準,但對于普通企業,一般是不能在商標中去使用中國字樣的的,否則被駁回的風險非常高。
記者查詢發現,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標標志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
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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