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遇上“囍茶”,都是商標惹的禍!【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喜茶”我們都很熟悉了,最開始叫皇茶。2012年,起源于廣東一條名叫江邊里的小巷,因為經營不錯,廣受消費者的歡迎。僅用4年時間,從江門一家20平方的小店,發展到50多家,家家排隊的知名網紅品牌。
但是,皇茶的商標注冊了三年也沒有注冊下來,也為這個品牌悲劇的結尾埋下了苦果。
一方面是法律保護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山寨皇茶店野蠻生長,創始人聶云宸只得無奈改名,放棄了多年辛苦經營的“皇茶”品牌,花費70萬元購買“喜茶”商標,重新打造品牌。
“喜茶”的經營者犯了許許多多快消品公司的相同錯誤,沒有及時查詢商標是否可以申請注冊,也沒有在使用前就申請注冊商標。對于企業來說,特別是快消品行業,商標就是企業的脈門。
“喜茶”早期商標布局的失誤還不止這些,像多米諾效應一樣,不嚴謹的商標布局給后面留下了很多隱患。這不,市場上早有“囍茶 XICHA”在第30類“茶、茶飲料”商標上成功注冊,為此“喜茶”經營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來了商標無效請求,結果如何?裁定書學習下:
關于第13971390號“囍茶 XICH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93221號
申請人: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唐人祥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7年11月23日對第13971390號“囍茶 XICH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是從事茶飲文化的企業,對“喜茶”文字享有在先的商標權,同時該文字也是申請人關聯公司深圳喜茶投資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商號,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2498753號“喜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595312號“喜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3、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
1、爭議商標、引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2、申請人維權證據;
3、申請人廣告宣傳、所獲榮譽等相關證據。
被申請人主要的答辯理由: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均未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創意設計而來,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應予以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圖片、所獲榮譽等主要證據。
申請人質證時堅持其申請理由,并補充認為“喜茶”是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均缺乏明顯的使用意圖,其主觀惡意明顯。
申請人質證時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
4、申請人及其商標部分使用、獲獎及宣傳等證據;
5、被申請人申請商標列表等。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7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茶飲料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于2013年4月27日申請注冊,2014年11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引證商標二于2013年11月25日申請注冊,2015年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茶館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時兩引證商標均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為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鑒于《商標法》第七條是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注冊與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體現在其它具體條款之中。由于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未獲準注冊,亦未初審公告,故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在案證據,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茶、茶飲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準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準使用的茶館等服務在服務的方式方法、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費群體及服務對象等方面區別明顯,分屬不同的行業領域,不屬于類似商品、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尚不致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侵犯了申請人關聯公司深圳喜茶投資有限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及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喜茶”商標的惡意搶注。本案中,申請人提交證據或未體現形成時間,或形成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故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將文字“喜茶”作為商號或商標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茶等類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難以認定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關聯公司的在先商號權,或構成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另,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之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其他略...
據查詢,“喜茶”購買商標更名后在多個商標類別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包括“喜茶”、“喜茶熱麥”、“HEYTEA”、“熱麥”以及一些圖形商標等近1000個。
然而,本案涉及到的第30類“茶、茶飲料”商標,喜茶在2016年才提出申請,目前還未注冊成功,顯然“喜茶”的商標布局吃了不夠及時的虧!
對于企業來說,品牌是市場競爭的根本。很多因為對商標注冊和知識產權的不重視,走了冤枉路。吃一塹就需長一智,隨著時代的發展,商標保護的重要性愈加凸顯。創業企業,提早查詢、注冊商標變得愈加重要!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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