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多味”偷吃“味多美”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稽查大隊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投訴,稱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侵犯其味多美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查處。
經查,當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加工制售面包、餅干、蛋糕及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活動,對外經營的門頭牌匾為“美多味”字樣,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各門店牌匾上的“味多美”近似;用于經營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及“médowo”字樣,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所使用塑料袋上的“味多美”和“Wedome”近似。
辦案人員同時查明:第3218375號味多美商標注冊人為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10月28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注冊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經續展,注冊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第8567069號wedome商標于2011年9月28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注冊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當事人開展的經營活動與第3218375號及第856706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3類服務項目相同。
當事人在經營期間,銷售收入共計590915.28元,其中銷售預包裝食品收入38036.1元,加工制售面包、餅干、蛋糕收入552879.18元。截至檢查時,當事人經營額共計552879.18元。當事人委托河北滄州某公司印制涉案塑料袋共計2萬個,免費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截至檢查時,已使用19991個,未使用9個。
二、定性處理
經過全面調查取證與認真分析,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與第3218375號及第8567069號注冊商標近似的“美多味”和“médowo”字樣,作為門頭牌匾使用在向消費者提供的塑料袋上,該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侵權行為。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017年8月14日,辦案機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帶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樣的塑料袋以及罰款2211516.72元的行政處罰。
三、分析思考
(一)對當事人侵權事實的認定
辦案機構接到投訴后,經過充分調查,最終認定本案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主要理由是:
第3218375號味多美和第8567069號wedome注冊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及宣傳,在北京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北京市使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上述注冊商標的連鎖店有近300家,占據較高市場份額。這些店鋪經營相同的面包、蛋糕和餅干的加工制售活動,使用統一的“味多美”牌匾。味多美商標在北京地區相關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
當事人門頭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樣,與味多美商標的三個漢字相同,只是排列順序不同且均為白色,牌匾底色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各門店牌匾的背景均為紅色系,視覺差別不大。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和“médowe”字樣,其中“美多味”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塑料袋上使用的味多美商標均為紅色,字體均為變體字,只是排列順序不同?!癿édowe”字樣與Wedome注冊商標相比,均為紅色變體字且結構基本相同,雖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但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及產品已經被公眾所熟知且與當事人均主要從事面包、蛋糕和餅干加工制售活動的前提下,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產生誤認并導致混淆。
當事人在營業場所用于展示商品的貨架,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各門店的貨架擺放、組合相似,工作人員的著裝也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近似,上述行為亦容易導致混淆。
綜上,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使用的“美多味”及“médowe”字樣,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第3218375號及第8567069號注冊商標近似,足以造成混淆,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標、店面裝潢、商品包裝等,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已使相關公眾將他們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聯系起來,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當事人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均主要從事面包、蛋糕和餅干的加工制售活動,應當知曉上述事實,當事人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
(二)違法經營額的計算
1.當事人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系從批發市場購進,商品上均帶有自有品牌標志。這些商品不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解,故當事人銷售預包裝食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在計算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時,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營業額應從全部營業額中扣除,即590915.28元-38036.1元=552879.18元。
2.當事人委托河北滄州某公司印制侵權塑料袋共計2萬個,印制費每個0.08元,用于免費提供給消費者使用。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間,當事人已使用19991個,剩余9個予以扣押。侵權塑料袋提供給店內消費商品的消費者免費使用,不是作為商品單獨出售,故其違法經營額應包含在售出侵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內,不再單獨計算。
3.綜上所述,當事人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間違法經營額應為552879.18元。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經營額15萬元以上,或者侵犯中國馳名商標專用權的,明顯不涉嫌構成犯罪,或司法機關認定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或有關機關移交工商機關處理的,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處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辦案機構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211516.72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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