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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5日吉爾吉斯斯坦是前蘇聯15個共和國之一。前蘇聯于1991年12月25日解體后,吉爾吉斯斯坦獨立。
吉爾吉斯斯坦是1991年底成立的“獨聯體”的成員國。
創立保護工業產權跨國委員會的協定于1993年3月12日在莫斯科簽訂。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為9個締約國之一,其他國家有: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摩爾多瓦、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烏克蘭和烏茲別克斯坦。
一、概要
吉爾吉斯斯坦有關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法規正在制定中。在工業產權法規制定前,吉爾吉斯斯坦政府于1993年8月2日采用了工業產權暫行規則。
1998年2月4日新商標法生效。
吉爾吉斯斯坦采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吉爾吉斯斯坦政府于1994年2月14日聲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在吉爾吉斯斯坦繼續適用。
二、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新申請
自1993年8月2日起,可以根據工業產權暫行規則向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科學和新技術委員會專利部提交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注冊所需文件:
1.經簽署的委托書;
2.25張商標如一或照片。
(二)前蘇聯專利局授予注冊的商標
前蘇聯專利局授予的且仍有效的商標注冊所有人可在1994年8月1日前向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科學和新技術委員會專利部提出授予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注冊證的要求。
(三)在俄羅斯專利局未結案的商標申請
在1993年8月2日前向俄羅斯專利局提交,但尚未結案的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表示或有意獲得商標在吉爾吉斯斯坦的保護,可在1994年8月1日前向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科學和新技術委員會專利局提出按照吉爾吉斯斯坦法進一步審理申請的要求。
(四)在前蘇聯的國際商標注冊
在吉爾吉斯斯坦1994年2月14日遞交的聲明和馬德里聯盟會議1992年9月29日通過的規定,符合下述條件的國際注冊可在吉爾吉斯斯坦有效:
1. 在1991年12月25日前領土延伸到蘇聯的有效的國際注冊商標;
2. 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要求;
3. 每個國際注冊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支付62瑞士法郎的費用。
前蘇聯國際注冊商標在吉爾吉斯斯坦繼續有效的書面要求及相應的費用必須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發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寄至國際局,否則要求將被拒絕。前蘇聯國際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也可不等國際局的通知而提出要求并支付費用。
對于1994年2月14日前領土延伸到俄羅斯的有效國際注冊,國際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于1994年8月1日前要求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科學和新技術委員會專利部按照吉爾吉斯斯坦法將其作為注冊申請審理。
自1994年2月14日起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規則第20條規定,通過商標所有人本國的國家局提出領土延伸要求獲得商標在吉爾吉斯斯坦的保護。
三、商標注冊的有效期: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算。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四、注冊商標的撤銷
注冊商標自注冊之日起或自撤銷申請日之前連續3年不使用,將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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