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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 哈薩克斯坦商標、服務商標和產地名稱法于1993年1月18日通過,1993年2月23日生效。新的商標、服務商標和產地名稱法于1999年9月4日生效。新法的特點包括:引入“地理標志”和“馳名商標”概念;僅包含顏色的商標不予保護。
2. 國際條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原產地名稱。
能夠將一個經濟實體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實體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文字、圖形、三維或其他標記。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 不可注冊的標記或符號:
(1)國旗、國徽、國際或政府間組織全稱的縮寫、官方印記、公章和獎章;
(2)公益組織名稱;
(3)某種商品名稱;
(4)表示商品或其產地的性質、質量、特征、目的或者價值;
(5)無顯著性。
2. 與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或者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3. 馳名的文字、科學和藝術作品的名稱。
四、分類
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 申請書;
2. 商標圖樣及其說明;
3. 指定商品或服務;
4. 付款證明;
5. 委托書;
文件須采用哈薩克語或俄語。
六、程序
收到申請后,先進行初步審查;全面審查將于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
如專利局要求補充材料,申請人須于2個月內提交,逾期視為放棄申請,除非通過特殊延期申請并支付規費。
七、有效期和續展
自申請之日起10年,續展申請應于有效期最后一年提交或在屆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
八、轉讓和許可
商標可通過向專利局申請備案來轉讓商標。
商標權可全部或部分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必須包括質量控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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