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在捷克斯洛伐克申請商標注冊,需要提供下述文件和資料:
一、委托書,簽字即可,無需公證和認證。
二、關于企業的建立及經營目的的證明書,須經當地商會或公證機構證明。另外,應注意文件中指明的生產范囪應和申請注冊的商品相一致,但該文件可用本國商標注冊證的摘要代替。
三、如果商標注冊機構認為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敘述性,申請人則應提交該商標使用的證據。該商標在提交申請前,應已使用一年以上,這種使用不限于在捷克斯洛伐克一國的使用。
可以被商標注冊機構接受為使用商標的充分證據的為下列文件;剪報、說明書、發票,以及當地商會出具的關于該商標從某時起已經使用的聲明書。
四、兩張實用標簽和十張商標圖樣;如果是彩色商標,需提供兩張彩色實用標簽、兩張黑白商標圖樣和十張彩色商標圖樣。
五、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證明書。
六、除上述第三項所說情況外,商標在提交申請前不必已經使用。
七、所需文件不需要公證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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