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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經2000年第19號聯邦法和2002年第8號聯邦法修改
(經2000年第19號聯邦法和2002年第8號聯邦法修改)
阿聯酋總統扎耶德根據臨時憲法、聯邦法1972年第1號(關于各部及部長權限)和其修正案、聯邦法1979年第4號(關于制止商業交易欺詐)、聯邦法1985年第5號(民間交易法)和其修正案、聯邦法1987年第2號(懲罰法),頒布以下法律。
本法由經濟商務部提交,經部長會議、聯邦國民會議同意,由聯邦最高委員會批準。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在實施本法時,以下詞匯定義如下,除非在本法中,根據上下文該詞匯另有含義。
國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部:經濟商務部
部長:經濟商務部長
主管部門:一個酋長國的主管部門
公告:經濟商務部發布的商標公告
圖:一系列可視部分組成的圖畫(藝術創作)
象征標記: 每一可見的圖案
印記:凹形雕刻的印記
裝飾圖案:凸形浮雕的標志
肖像:人的肖像,無論商標擁有人的肖像或其它人的肖像
注冊:在經濟商務部的商標注冊
委員會:本法中規定的商標委員會
第二條
以下被認作商標:
因為商標擁有者制造、挑選或經營該商品、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而具有明顯的形狀,用于或意圖用于區分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或表示商品或產品屬于該商標擁有者的名字、詞、簽字、字母、數字、圖畫、象征標志、地址、印記、印章、肖像、裝飾圖案、告示、包裝、任何其它圖案或圖案的組合。
如果聲音伴隨商標,則被認作是商標的一部分。
第三條
以下不能被注冊為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
1)沒有明顯特征、特性的標志;商品、產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圖案、圖形;
2)任何違反公共道德或有害公共秩序的標志;
3)未經許可,同本國、外國的國徽、國旗或特殊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與阿拉伯組織或國際組織及其下屬機構的徽記、旗識或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
4)同“紅十字”、“紅新月”組織的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的標志;
5)同宗教的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的標志;
6)可能混淆商品、產品、服務的原產地和來源而使用的地名;
7)未經第三方或其繼承人事先同意而使用第三方的姓名、稱號、肖像或徽記;
8)不能證明申請人合法擁有該榮譽的榮譽標志;
9)可能使公眾對產品、服務的原產地、來源或其它特點產生誤解的標記,以及包括含有欺騙性的、偽造、假冒的商號名稱的標記;
10)使用屬于受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標記;
11)如對某類產品、服務進行商標注冊,則會損害其它類產品、服務的價值,則前一類產品、服務不得進行商標注冊;
12)包含以下詞或詞組:(特征Distinction)、(有…特征having distinction)、(注冊Registered)、(注冊圖案Registered design)、(版權Copyright)、(模仿將被認作假冒Imita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counterfeit),或類似詞或詞組的標志;
13)本國或外國的獎章、金屬硬幣或紙幣;
14)僅對著名商標或此前已經注冊的其它商標進行復制,如果注冊使消費者對產品或類似產品發生誤解的標志,不得注冊。
第二章 商標的注冊和撤銷
第四條
1、超越原產國國境進入其它國家的世界知名商標,除非根據該商標原所有人或正式代理的申請,不得注冊。
2、確定商標是否知名,應根據公眾了解的時間和推銷的結果。
3、區別商品或服務的知名商標與這些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則不得注冊,如果:
(1)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有聯系;
(2)使用該商標可能導致損害原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第五條
商標的注冊和廢止
經濟商務部設有“商標注冊簿”,登記著所有的商標、商標擁有者的姓名、地址、所從事的行業性質、所經營的商品、產品和服務的描述,以及商標所有權的轉讓、放棄或抵押、授權他人使用和其它變更事項。
任何人在繳納規定費用后,均可申請獲得該“商標注冊簿”中所登記的原件復印件。
第六條
下列人員可以注冊其商標:
1)從事任何商業、工業、手工業或服務業的阿聯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2)在阿聯酋從事任何商業、工業、手工業或服務業的外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3)在任何一個給予阿聯酋對等待遇的國家從事任何商業、工業、手工業或服務業的外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4)公共法人
第七條
所有愿意使用商標區別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人,均可按本法規定向經濟商務部申請商標注冊。
依照本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向經濟商務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第八條
根據國際分類和本法執行條例的規定,一類或多類產品或服務可注冊一個商標,而每次商標注冊申請不得超過一類。
第九條
實質內容相似的一組商標,其區別僅是非本質性的,如商標顏色不同,或相關產品、服務說明不同,而這些產品,或服務又隸屬同一類別,則該組商標可以一次申請注冊。
第十條
根據本法第26條規定,任何與已注冊的同一種產品、服務,或其它種類產品、服務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均不得注冊,如果使用申請注冊的商標造成該商標與原商標注冊人的產品、服務有聯系的印象,或可能導致損害原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某人或數人同期對同一產品、服務,或同一類別中的相似產品或服務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經濟商務部應該停止所有這些申請的注冊,直到證實爭議各方已將該商標讓給他們中的一人,或最后判決給了他們中的某個人。
第十一條
為避免與先前已注冊商標混淆,或因其它某種原因,經濟商務部可以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其認為必要的限制和調整,以對其限定和使其清楚明了。
假設在使用某一商標區別相同商品和服務時可能發生混淆。
如果經濟商務部因某種原因不予注冊,或要限制、調整才可注冊,經濟商務部應將其做出該決定的原因書面通知注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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