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1、阿富汗現行商標法生效于1960年9月20日。
2、商標權的獲得采用注冊和使用混合原則,即:商標權授予最先提出注冊中的人,但是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商標注冊后3年內對其提出撤銷申請。
3、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在阿富汗申請注冊。
4、商品共分36類,第1—34類采用尼斯國際分類標準,第35類為所有的服務項,第36類包括所有未列入其他類別的商品。
5、阿富汗未加入主要的商標國際條約或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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