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幾個高額判賠的專利侵權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中國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令索尼中國公司賠償9103367元,對當前熱議的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賠償額的計算給出有益的指引。隨后,華為在其與三星全國系列維權案中首戰告捷,華為8000萬元的索賠請求得到一審法院支持。這些案件背后,各地法院在侵權損害賠償計算上做出了諸多探索與突破,這對于細化專利侵權賠償額裁判標準,改善當前侵權賠償額計算偏低的現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下文闡述的三個業界普遍關注的涉及侵權賠償數額的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各級法院在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上的努力和嘗試。
一、典型案例解析
1. 律師費可作為訴訟合理開支計入賠償數額
案例1:握奇Vs.恒寶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號)
在原告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判決金額。
該案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即以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合理利潤的方法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對于一部分無法通過調查取證等手段查清的實際銷售數量,法院使用了關于舉證妨礙的規定,認為被告持有實際銷售數量證據卻拒絕提供,需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推定原告提出的主張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
除高昂的賠償數額外,本案一個非常重要的亮點在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的賠償請求,這是我國法院首次在判決書中明確律師費的賠償依據,支持律師事務所計時收費的方式。對于律師計時收費標準的支持,有利于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提高權利人維權積極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律師事務所采用的計時收費方式可以作為本案訴訟合理支出部分律師費的計算標準;對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數額是否合理,應根據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等因素進行認定。
具體到本案,法院關于原告律師費合理支出的認定上主要考慮了如下因素:該案系發明專利侵權案件,對代理人的專業性要求較高;案件涉及計算機和通信領域,技術性較強,侵權判斷及組織高額賠償證據難度較大;案件處理過程能夠體現律師及其團隊事實上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特別是在賠償請求上,辦案律師提供了多份關聯性、說服力較強的證據及詳實的計算依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能夠確認與案件審理有關聯的工作安排和花費的時間數據是真實的。最終,法院認定原告握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律師費數額合理,并對此予以全額支持。
2. 適用“司法層次分析法”確定法定賠償額度
案例2:西門子訴“SIEMIVES”商標侵權案((2016)浙民終699號)
在審理原判確定的人民幣13萬元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的過程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率先適用“司法層次分析法”來確定知識產權法定賠償數額,這雖然是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提出的審理思路,但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同樣具有借鑒和指導意義。
知識產權侵權本質上是對權利市場價值的損害,權利的市場價值又取決于權利主體和權利客體,而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則是造成損害的直接致害因素。因此,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既要力求準確反映被侵害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又要充分顧及市場環境下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的各類對應因素。
浙江高院認為: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合理設定相應的考慮因素和層級區間,在全方位、多層次地評估分析權利信息(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考慮因素)和侵權信息(包括侵權主體、侵權行為考慮因素)的基礎上,對權利信息和侵權信息的層級進行綜合評判、相互修正,最終通過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法定賠償額度,以增強法定賠償數額認定的正當性、規范性和可預期性。
具體到該案,浙江高院基于對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因素及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因素的綜合考慮來確定了法定賠償數額。浙江高院認為影響法定賠償數額的權利信息因素屬于很高的層級,侵權信息因素屬于較高的層級,因此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確定的法定賠償額度內,選擇在較高的層級區間確定賠償數額;而原判確定的賠償數額與西門子公司涉案商標和企業名稱的市場價值不相適應,未能給權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濟,亦難以使以侵權為主業的侵權人付出足夠的侵權代價,無法營造侵權人不敢“傍名牌”、不愿“搭便車”的法律氛圍。綜上,浙江高院認為原判確定的人民幣13萬元的賠償數額不合理,該案的法定賠償數額應為人民幣100萬元。另外,浙江高院支持了西門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7萬元。
3. 基于涉案專利價值、推定的獲利空間等綜合考慮法定賠償數額
案例3:華為Vs.三星專利侵權案((2016)閩05民初725號)
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起訴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犯了其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0號、名稱為“一種可應用于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并要求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三被告”)連帶承擔人民幣8000萬元的侵權賠償以及50萬元的合理開支。
福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經審理后認定三被告需要對其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原、被告均未能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潤,故該案最終適用的是以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泉州中院在賠償數額的計算上并沒有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而是從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涉案專利的價值、三被告因被控侵權產品推定獲得的利潤區間等方面綜合考慮,充分說理,最終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賠償數額,全額支持了原告的索賠請求。
首先,對于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華為公司提交了經公證的IDC數據來佐證涉案移動終端的銷售數量,但該IDC數據僅為三被告在中國地區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數量統計,不包含其在中國制造并出口的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數據,而該銷售數據屬于除三被告之外的他人難以獲取的保密性商業信息。泉州中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曾多次要求三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及利潤率,但三被告均遲延或拒絕提供。因此,泉州中院依據《司法解釋(二)》第27條的規定,認為三被告應負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不利后果,故在計算三被告生產、銷售的涉案移動終端的數量及銷售金額時,可將華為公司提供的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作為考慮基準,并酌情上下浮動。
其次,根據華為公司提供的經公證的“三星電子株式會社2015年財報”所披露的銷售利潤率(13.2%)及三被告提供的工信部2014年針對國產手機的調查數據顯示的行業平均利潤率(3.2%),泉州中院得出三被告的利潤區間大致在26.451926614672億元至109.11419728552億元之間。顯然,該利潤區間已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泉州中院據此認為該案中應當突破法定賠償最高限額進行酌定。
再次,泉州中院詳細論證了涉案專利的價值及其對于被控侵權產品的貢獻。被控侵權的移動終端雖然使用了多項專利技術,但是圖形操作界面對智能移動終端產品的利潤具有實質性貢獻,而涉案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其對于實現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有巨大貢獻。另外,涉案專利本身是可以選擇用或不用的非標準必要專利,但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智能移動終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能移動終端產品中,均選擇使用了涉案專利,由此反證出涉案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
最終,泉州中院認為涉案專利具有極高創造力,對移動終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三被告具有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所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型號、數量眾多,持續時間較長,銷售金額和所獲利潤巨大;因此,應當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賠償數額。
二、案件啟示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當前的司法實踐傾向于加大對專利權人的保護,而合理組織賠償證據并充分說理是案件贏得高額賠償的關鍵。專利權人要想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贏得與專利市場價值相符的損害賠償數額,必須避免簡單請求法定賠償,增強證據意識,加大舉證力度,在訴前充分做好的賠償證據的調查和收集工作,關注收集的證據材料與案件的關聯性以及證明力,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及時提交證據材料。特別是,專利權人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當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時,應積極完成能證明被告獲利情況的初步舉證任務,依法申請證據保全,實現舉證責任向侵權人的轉移。侵權人的網站、宣傳資料、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料中聲明的經營范圍、銷售規模、利潤等,行業或專門機關的統計數據、利潤分析等,都可以作為初步證據使用。比如:案例3中,有公信力的IDC數據及行業統計數據的支持、被告年報披露的銷售利潤率的佐證,即為法院推定被控侵權產品獲利利潤區間提供了一定依據,同時也促使舉證責任向侵權人轉移。
2. 重視提供體現專利市場價值的證據,比如專利獲得過相關科技獎項,專利對被控侵權產品銷量或利潤率的影響,專利在本領域內的使用情況等。案例3中法院對涉案專利對被控侵權產品貢獻的論述,同樣值得辦案律師借鑒,特別是在被控侵權產品使用多個專利的情況下,如何組織證據論證涉案專利對被控侵權產品利潤或銷量的核心貢獻,直接關系到最終可能獲得的賠償額度。
3. 被控侵權者的主觀惡意是影響賠償數額認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權利人要注意搜集能夠證明侵權產品多、經營規模大、經營者持續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證據,為提高賠償數額做好準備。
4. 判斷法定賠償數額是否適當時,權利人可以借鑒案例2中的“司法層次分析法”,通過對權利信息和侵權信息的分析評估來進行有效論證。
5. 對于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來主張侵權賠償數額的,需要注意從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范圍、時間等方面來確認其對案件是否有參考性,是否有相關履行發票予以佐證,許可費本身與涉案專利的關聯性。
6. 權利人應當積極將訴訟中的合理開支納入到請求賠償數額中,這些費用包括:被控侵權產品購買費、產品檢測費、鑒定費、公證費、翻譯費、律師費等。案例1從律師專業性、技術難易程度以及律師在代理案件的實際付出情況等方面來論證高額律師費合理性的做法同樣值得我們借鑒,而且案例1對于實務中律師服務協議的簽訂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