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一、概要
商標法律為1969年9月9日生效的1969年第8號商標法及1969年9月3日生效的1969年商標條例。
國際條約:
馬德里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二、申請
采取申請在先原則。
三、可注冊商標的要素
商標可由任何顯著性符號組成,包括詞匯、名稱、假名、圖形、商號、任意或金融名稱、頭銜、標簽、票證、簽名、字母、數字、標語、包裝、徽章、容器及其組合,并可以是任何語言。
四、不可注冊商標的要素
1.表示商品內在性質或其工業性功能的形狀或形式;
2.僅僅由反映行業特性,如質量、數量、目的、價值或產地的符號或表示;
3.所在國家行業的習慣語言表示;
4.違反道德、公共秩序,尤其是易于造成欺騙或導致混淆的標
5.國徽、國旗或國家其他標志物,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國際條約的徽章、旗幟或象征物,大寫字母組合、名稱或名稱縮寫,除非獲得相關授權;
6.國家官方符號或印記,除非獲得授權;
7.與宗教或部族標志物相同或近似的標志;
8.宗教或部族領袖或祭祀品形象或表述。
五、分類
采用國際分類,但是在酒精飲料上的注冊申請不被受理。
六、文件要求
1.簡單簽署的授權書;
2.國籍聲明及經公證、認證的營業執照(如申請人是公司)復 印件;
3.商標圖樣;
4.公證的本國注冊證復印件(如有);
5.頒發注冊證前,申請人還須提交其國籍未變更的聲明。
七、程序
注冊申請經形式和實質審查。
八、上訴
申請人可就駁回申請向法院上訴。
法院上訴。
九、公告和異議
申請商標在被核準后將在公告上刊載,必須提供阿拉伯語譯文,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商標公告后蘇丹人可于6個月內、外國人可于8個月內提出異議,當事人可就異議裁定向法院上訴。
十、有效期和續展
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每次可續展10年,續展申請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不少于2個月并不超出3個月內提交。在商標局公告失效商標之前,允許延遲續展。
十一、轉讓和許可使用
商標或在部分或全部商品上轉讓,轉讓申請必須在轉讓協議簽署 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
商標使用許可須經商業和供應部批準并于使用許可合同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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