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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前越南共和國(南越)和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于1976年7月2日正式統一,組成越南
社會主義共和國。
實施的法律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標法,1989年2月11日頒布的保護知識權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頒布的政府法令。越南注冊商標采用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相結合的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的注冊申請。
關于商品分類,越南沒有官方分類制度,商標提交申請時附一商品單即可。越南已分別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用于區別不同生產和商業企業同類商品和服務的標志。
商標可以是以一種或幾種顏色展示的字母、數字或有顯著性的設計或它們的組合。
商標注冊是強制的。工商機構的生產或商業活動必須經官方批準,并且需在商標注冊之前獲得產品質量注冊。
計劃出口的商品、關系公共生命和健康的商品以及由主管當局決定的其他有關經濟和社會的重要的商品在銷售之前必須獲準商標注冊。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由缺乏顯著性的簡單幾何圖形、數字或不能發音的字母組成的標志(馳名商標除外);
2.使用公眾廣泛周知的普通事物的標志;
3.表示時間、地點、制造過程、種類、質量、數量、性質、構圖、效果和價值的描述性標志;
4.產品的產源、性質以及效果可能導致使公眾誤解或欺騙消費者的標志;
5.與本國或國際上官方使用的有關質量、保證或控制的標記;
6.包括國旗、紋章或國徽、民族英雄肖像、地理名稱(越南的外國的)或未經正式授權使用的國際組織的名稱或徽章等組成的標志;
7.違反法律、公共政策或社會主義道德的標志;
8.與在相同商品上已經在越南注冊和受國際條約保護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
9.與公共政策、人性原則和社會道德相違背的或對公共利益有害的標志.
四、申請人資格
1992年3月20日開始,商標注冊根據申請在先原則,基于使用的商標申請于1993年3月20日截止。1993年3月20日之后越南取 消先使用原則。如果與在先權有沖突時,核準提供過去使用最廣泛的商標注冊。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合法從事制造、商業或月盼活動的均可申請注冊。
五、商標申請與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用越南文,經簽字并公證;
2.在外國注冊的聲明;
3.商標圖樣20張,不超過5cmX8cm,如是彩色商標必須指明并提供圖樣;
4.印版,通常當地制作;
5.申請優先權的,提供優先權文件和其他文件1份;
6.交費單。
(二)審查
外國人必須通過河內商會代理向國家發明局提出注冊申請(國家科技委員會的一個處)。一個商標一個申請,包括商標將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清單。一個申請可以包括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申請提交后1個月內由發明局進行形式審查,如認為可以接受,在6個月進行實質審查,符合注冊條件的則提交到國家科技委員會最終注冊。如兩個或更多商標在相同商品上申請注冊,則批準提供最早廣泛使用的商標,申請被駁回則通知申請人申請被駁回的理由。
對申請被駁回不服,可以在接到駁回通知后3個月內向國家發明局上訴,如果是第2次上訴,國家科技委員會主席將作出終局裁決。
(三)公告
商標獲準注冊后刊登官方公告。對公告的商標沒有異議規定,但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的商標可以被撤銷。
六、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從優先權日計算。續展注冊有效期亦為10年。續展應在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沒有限期。有效期從商標注冊授予日期計算。
商標注冊后要求使用,注冊后5年之內不使用,也不能提出未使用的正當理由,注冊商標將被撤銷。
商標使用是指商標在商品、包裝、商業通訊或廣告材料上的使用。
七、商標許可、轉讓和撤銷
商標可以整體或部分轉讓。受讓人必須保證使用轉讓商標商品的質量。轉讓必須向國家發明局登記,不登記沒有法律效力。商標在申請階段可以轉讓。
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許可必須在主管機關登記,登記后才有權對抗第三者。被許可人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和特征。許可人必須保留檢驗商品質量的權利。
任何人對違反法律注冊的商標,在有效期內可以向國家發請撤銷。在出現下列情況時官方有權停止注冊:在商標所有人主動放棄他的保護權利時;所有人已經停止了生產經營活動;在商標被撤銷之前的5年內所有人未使用該商標或未通過轉讓使用該商標;當標明原產地名稱的產品形成其質量和特征的因素已不存在時,或原產地名稱注冊所有人的產品不再由所稱的質量或特征構成。
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對商標侵權沒有具體規定。海關保護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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