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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印度注冊商標

時間:2018-03-02 15:58:16瀏覽: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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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印度第43號《與貿易及商品有關的商標法》制訂于1958年。該法于1959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1985年進行了修改。

    此外,與商標有關的法律還包括:

    1.1965年4月28日制訂的商品原產地指令;

    2.中央政府頒布的有關不可注冊商標的指令;

    3.1950年制訂的徽記與名稱法案;

    4.1952年制訂的有關證明商標法案;

    5.中央政府頒布的有關印度工業產權政策法規。

    印度自1992年1月30日起廢除了關于保護國際馳名商標的禁令。

    在印度,商標權的產生基于使用。也就是說,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可注冊商標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和防御商標。服務商標目前尚不能注冊。

    印度是采用本國商品分類的國家。商品分類與國際分類相近似。每—份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紡織品(包括第22類至第27類商品)就分15組94項商品。這94項商品上的申請需要分別提交。

    印度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并于1998年12月7日成為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二、申請人資格

    任何在印度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均有權申請商標注冊。打算使用不一定僅限于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沒有使用或投有打算使用該商標,但是如果一家公司即將成立且申請人打算在商標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該商標轉讓給這家公司,該商標即可以得到注冊。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均打算注冊該商標,且任何一人在沒有得到他人同意的前提下無法使用該商標,那么這些申請人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來申請注冊商標。

    國外申請人必須提供印度當地的通訊地址。

    三、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印度商標注冊簿有A簿和B簿之分。

    下列要素在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據的情況下可在A簿取得注冊:

    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品牌,標題,標簽,票據,姓氏名稱,個人 、公司或企業名稱,臆造文字,具有顯著性的標志,由數字、字母或其組合構成并用于紡織品(印度本國分類第22類至第27類)的標志,均可在不需要提供使用 證據的情況下在A簿取得注冊。在B薄,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

    1.由4個商標文字或數字或其組合構成的商標,可無須提供商標的使用證據,在B簿取得注冊;

    2.在A簿未取得注冊的商標,可在B簿申請注冊;

  3.在A簿取得注冊的注冊,可同時申請在B簿取得注冊;

  4.極少使用的姓氏名稱,在無須提供使用證據的情況下,可在B簿取得注冊;

  5.由4個英文字母或數字所組成的臆造詞,在無須提供使用證據的情況下,可在B簿取得注冊。

  6.生者的姓氏名稱,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在B簿取得注冊;

  7.逝者的姓氏名稱,在逝者辭世后的20年內,在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可在B簿取得注冊。

   四、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2.欺騙消費者或易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的;

   3.與印度其他法律相悖的;

   4.侮辱、誹謗他人的;

   5.在印度境內與公民的宗教信仰相悖的;

   6.商品的通用名稱;

   7.化學元素符號;

   8.原產地名稱;

   9.在紡織品上,單一字母、標題不可以注冊;

   10.字母或數字或其組合必須在一定條件或限制下方可取得注冊;

   11.藥品的名稱。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1份,闡明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國籍、商品等;

   2.商標的黑白圖樣10份;

   3.委托書1份,由申請人簽署;

   4.商標圖樣的電子版;

   5.30張商標的實用標簽;

   6.對于證明商標,除提供申請人信息外,還需提供證明商標的使用規則;

   7.對于防御商標,申請人需提供在某一商品上建立商標信譽的有關證據;

   8.對于非英文的文字商標,申請人需提供該文字商標相應的英譯文和意譯文;

   9.對于法律證書,每一份證書需要一個標簽,可以使用復印件。

   (二)審查

   在印度,商標的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的審查。

   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依據職權所進行的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具備可注冊性的審查。

   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 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申請人在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商標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某些商標注冊申請,并可以要求申請人放棄商標中某一文字或 圖形的用權。

   (三)公告

   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被刊登在官方商標公告上。

   商標審查官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將附加注冊條件或限制的商標先公告,后審查。

   1985年2月28日以后申請的商標,若申請人能夠提供長和寬不超過5cmx5cm的鋅版,可免交公告費。

   (四)異議

   任何利害關系人均可在自商標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內對被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并闡明異議理由。異議人在商標公告期滿后可申請1 個月的異議延期。被異議人可在接到商標異議通知之日起的2個月內提出異議答辯。異議答辯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并闡明異議答辯理由。商標異議將在聽證會上由 商標審查員作出裁定。

  (五)上訴

  申請人若對商標審查員的初審駁回、復審駁回和異議裁定不服,可在接到該駁回或裁定之日起的3個月內向印度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印度高級法院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六)注冊

   商標審查官將對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頒發商標注冊證。注冊日期為申請日期。

   一般在提交注冊申請后,成功注冊最長需要兩年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