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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西南非洲納米比亞于1990年3月18日獨立,延用獨立前1974年1月1日生效的西南非洲商標法。
二、申請人資格
任何使用商標或擬使用商標的所有人可申請商標注冊;任何人如 欲向擬成立的公司轉讓其商標,也可申請商標注冊。
三、可注冊商標的要素
商標注冊簿分為A部和B部。具有顯著性的商標(證明商標除外)可注冊于A部,依舊法注冊的商標視為注冊在A部。
B部為通過使用產生注冊性的商標,注冊官有權將A部商標轉移到B部。
四、不可注冊商標的要素
國徽或國印,表示政府身份的文字、字母或圖形,貿易中要求合理使用的標志、可能造成欺騙、導致混淆、違背法律或道德、構成對他人的冒犯或引起他人討厭的標志,姓氏、地理名稱、對商品的描述性文字、僅僅表示商品或行業通用字母和/或數字和圖形的簡單組合。
五、分類
采用國際分類,每個商標每個類別要求分別申請。
六、要求提交的文件
1. 申請書一式2份,語言為英語或南非荷蘭語;3.8份黑白商標圖樣,最大尺寸為8.4cmx26cm,另附2張最大為5cmx5cm圖樣供公告用。
七、程序
申請文件向南非比羅陀尼亞的西南非洲/納米比亞商標局提交。
八、上訴
如對商標局決定不服,可于3個月內向法院上訴,并必須在此后6周內審結。
九、公告和異議
核準后的申請將在政府公告上刊載。商標局有權要求商標申請在核準前和核準后兩次公告。異議必須在公告后2個月內提出,申請人須于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答辯,否則其申請被視為放棄。
十、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屆滿可續展10年。
十一、轉讓
注冊商標可帶商譽或不帶商譽轉讓,但是聯合商標,即同一持有人的近似商標必須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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