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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人的資格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利。
為了防止商標蹭客,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yè)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計劃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yè)務范圍。
對于外國人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1.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實際上,申請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國內(nèi)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營業(yè)所的,均被視為“準成員國國民”,可以向日本進行商標注冊申請。)
2.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xié)定;
3.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
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時,很少有因申請資格問題而被駁回的。
二、商標申請和注冊
1.日本國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部門為特許廳(簡稱“JPO”)。
(1)欲取得商標注冊者,必須向特許廳長官提交記載有以下所列事項內(nèi)容的申請書,并附上必要的圖樣。
①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居所;②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③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及按第6條第2款政令中所規(guī)定的商品及服務的分類。
(2)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是立體形狀(包括與文字、圖形、符號或色彩,或它們的組合。)構成的商標(以下稱“立體商標”)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3)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中,僅用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文字(以下稱“標準文字”)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4)在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部分中,與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的框的色彩同一的色彩部分,不視為該商標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圍,且載明附有與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2.商標注冊申請有關表格。
申請書用紙規(guī)格為A4(寬21cm、長29.7cm)。
申請文件文字大小為10磅到12磅,需用打字機或文字處理機填寫。
每行最多36個字,每頁不得超過29行,行距不得小于4mm。
頁面余白為上端6cm,左右以及下端2cm,原則上左右余白不得小于2.3cm。
申請文件中原則上不得進行修改。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直接到特許廳受理大廳提交,也可以通過郵寄形式(但一定要以掛號信等可以證明郵寄日期的方法),但一定要在申請文件上填寫郵寄當日的日期。
商標記載一欄的尺寸為8cm2,如有特殊要求,尺寸可以放大到15cm。
在商標申請書中直接填寫商標的時候,務必填寫在商標記載一欄的正中。
申請注冊的圖樣如需粘貼的話,尺寸不得大于商標記載欄,且必須粘貼牢固。
申請文字商標的時候,文字不得超過30字,商標圖樣黑色,字體10磅以上42磅以下,字體應容易識別,縱向文字商標不得超過2例。
在申請立體商標的時候,需提交兩張以上相同比例可以顯示不同角度的照片,尺寸原則上為8cmX8cm,最大不得超過15cmXl5cm。應為不易褪色照片,背景中不得出現(xiàn)其他物體。照片不得折疊,在申請書中不能加注說明文字。
注冊商標時須提交的其他文件:
(1) 說明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生產(chǎn)、制造或使用情況,以及所使用的材料、結構、功效或用途等的文件;
(2) 立體商標進行說明的文件;
(3) 請求適用有關提交申請時限特殊規(guī)定的書面聲明;
(4)證明商標申請人為有資格注冊集體商標的法人資格的文件;
(5)證明某商標通過長期使用可以指明商品或服務特定出處,從而具有顯著性的文件;
(6)委托書證明文件等。
3.申請日的確定:如申請在提交后順利形式審查,或經(jīng)過補正達到特許廳要求時,則該商標申請日為提交日;如接到不受理商標修改通知后30天內(nèi),提交另一新申請的話,則該商標將被視為在提交修改之日提交的,原商標別視為駁回。
4.商品或服務的填寫要求:載明分類,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一定要用逗號分開。
5.官方語言:日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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