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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埃及現行商標法是1939年第57號法,于1940年4月1日生效,并經1949年、1952年、1958年、1959年等多次修訂。
埃及已加入的公約包括: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馬德里協定(國際注冊)、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
商品和服務分類:商品分類原則與國際分類相同,共計34類;服務分類采用本國分類,為101至112共12個類別。
二、申請人資格
1.任何埃及籍、在埃及設有工廠或經營場所的貿易商、制造商或經銷商;
2.外國主體或公民,只要其所屬國與埃及簽訂有雙邊條約;
3.在與埃及簽訂有雙邊條約的國家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
4.在埃及或任何與埃及簽訂有雙邊條約的國家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生產商聯合會或商會;
5.公眾團體。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經過公證和認證的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商標圖樣;
3.經公證認證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審查
商標注冊申請提交后,商標注冊審查官將對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如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就相同、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審查官將拒絕該兩個或多個商標注冊申請,直到一方或多方向另一方提交經過公證的棄權聲明書或法院對此作出最終裁決。
商標局拒絕或附加條件接受申請時,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及相關事實。如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對商標局的修正要求作出答復,視為放棄申請。
(三)上訴
如申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在收到商標局書面通知10日內可以上訴到指定委員會。該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上訴案件,并對上訴作出終局裁定。
(四)公告
商標通過審查后,將在每月一期的官方商標公告上公告。
(五)異議
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通知并說明理由。商標局將異議書的副本寄給申請人并要求其在3個月內作出答辯。如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視為申請人撤回其申請。
如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商標局在作出裁定前必須舉行聽證會。商標局裁定可以完全接受、附條件接受或駁回商標注冊。
在當事人收到商標局裁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上訴。
如果審查官認為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沒有根據,可以裁定繼續商標注冊程序而不理會已經存在的異議程序。
(六)注冊
商標注冊人被視為該商標的惟一擁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果使用的商標發生改動,注冊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也可以不進行變更。
四、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注冊自申請之日起為10年,期滿后可以每次申請續展10年。對于期滿后3個月內未申請續展的商標,商標局將予以撤銷。
五、使用和撤銷
如商標因未續展而被撤銷,其他人在3年內不得在相同商品上注冊。如法院裁決,他人可立即注冊被撤銷的商標。
如第三人申請并有證據顯示注冊商標連續3年未予使用,法院可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除非商標擁有人作出合法解釋。商標使用許可被視為商標的使用。
商標局及其他任何人可向法院提請撤銷不當注冊的商標。
六、轉讓
商標只能連帶信譽轉讓。
所需文件:
1.簡單簽署的委托書;
2.公證和認證的轉讓協議和營業執照(如受讓人為公司)。
七、標記
假冒或模仿注冊商標欺騙公眾或構成欺詐可導致罰款或監禁,商標使用人錯誤標記注冊商標如構成欺騙或欺詐也可導致罰款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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