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法律法規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四十一號
為完善知識產權行業標準體系,制定《采用公歷標示日期的規范(試行)》(ZC 0010-2006),現予以發布。該試行規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田力普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采用公歷標示日期的規范(試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之一,編號為ZC 0010-2006。
本試行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
本試行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試行規范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采用公歷標示日期的規范制訂工作組。
本試行規范主要起草人:馮曉玲、劉力、任力明、翟薇、石昱、張宇。
引 言
為完善中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并參照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相關標準,特制定本試行規范。
為了消除用數字表示公歷日期引起的含義曲解問題,避免專利信息用戶產生混淆,本試行規范對公歷日期的標示方法和使用規則進行了規范。
采用公歷標示日期規范(試行)
1 范圍
本試行規范規定了采用公歷標示日期的方法和使用規則。本試行規范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文獻出版,以及專利信息交換、顯示和編碼中所涉及的用日期形式表示的條目。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試行規范。除國家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本試行規范中采用的術語和定義擁有最終解釋權。
2.1 公歷
從1582年開始普遍采用、用以修正朱利安日歷中的錯誤的一種日歷。
2.2 日歷年
歷法中的循環時間周期,為地球繞太陽公轉一周所需要時間。公歷中日歷年可為平年或是閏年,每個日歷年分為12個有序的日歷月。
2.3 平年
公歷中含有365天的年為平年。
2.4 閏年
公歷中含有366天的年為閏年。閏年是年數可被4整除的年份。當年數是百年的整數倍時,閏年則是其年數可以被400整除的年。
2.5 日歷月
將一個日歷年劃分成12個順序的時間周期,即12個日歷月。其中每個月有一個特定的名稱,并含有特定的天數。在公歷中,日歷年的月是以它們出現的順序排列的,其名稱與所含的天數如下:
一月(31天),二月(平年28天,閏年29天),三月(31天),四月(30天),五月(31 天),六月(30天),七月(31天),八月(31天),九月(30天),十月(31天),十一月(30天),十二月(31天)。
2.6 日歷日期
指日歷年的特定日。由其在該年中某一日歷月內的順序數標識。
2.7 基本格式
由為滿足精度要求所必需的最小數目成分構成的表示格式。
2.8 擴展格式
含有附加分隔符的基本格式的擴展。
2.9 專利文獻
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和公告的授權專利文件。
3 制定原則
3.1 統一性原則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個專利工作流程和系統產生的電子數據、紙件產品中對日期的描述應當按照本試行規范統一格式。
3.2 實用性原則
本規范簡單實用,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便于執行。
4 公歷日期標示規則
公歷日期采用基本格式和擴展格式兩種標示方式。
4.1 用于代替數字的格式字符說明
在進行日期的格式描述時,采用以下字符進行通用性描述:
[C]表示時間元素“年”的千位和百位成分(“世紀”成分)所使用的數字;
[Y]表示時間元素“年”的十位和個位成分所使用的數字;
[M]表示時間元素“月”所使用的數字;
[D]表示時間元素“日”所使用的數字;
4.2 分隔符的使用
為了便于識別在專利文獻印刷品上和電子專利信息產品用戶接口中的日歷日期,數據元素之間可使用圓點“.”、斜線“/”或連字符“-”作為分隔符分開。
例如:2006年7月11日,可分別表示如下:
2006.07.11,2006/07/11,2006-07-11
4.3 公歷日期的基本格式
在表示公歷日期時,月中的日(日歷的日)用兩位數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為“DD”),任何一個月的第一天用“01”表示,該月其后的日按遞增順序編號;月也用兩位數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為“MM”),一月用“01”表示,其后的月份按遞增順序編號;公歷年的基本格式為四位數字(字符表示為“CCYY”),按公歷升序編號。
一個完整表示的公歷日期的基本格式為CCYYMMDD,按公歷年、月、日的排列順序組成八位數字的數字串。
4.4 公歷日期的擴展格式
公歷日期的擴展格式,主要用于方便識別在專利文獻的印刷品和電子專利信息產品用戶接口中的日歷日期。通過在基本格式日期的數據元素之間添加分隔符來實現。本標準確定以下四種日期擴展格式以供選擇: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年M(M)月D(D)日(注:此為一種特殊的、貼近中國人習慣的擴展格式,主要用于專利文獻的印刷品上)
5 公歷日期的印刷、顯示及編碼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印刷的專利文獻和專利公報上,主要采用CCYY.MM.DD的日期格式來表示完整的日期,在一些特殊的位置,可采用CCYY年M(M)月D(D)日的方式印刷日期。
在專利信息的電子數據產品及其用戶接口中,可使用以下四種日期格式中的任一種來表示完整的日期: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在對專利信息進行編碼時,應分別采用CCYY、MM、DD的基本日期格式來表示年、月、日,采用CCYYMMDD來表示完整的日期。
6 相關標準的參照
本試行規范的制定及執行參照以下標準:
WIPO ST.2 《采用公歷標示日期的標準方法》(1997年5月30日通過的修訂版)
GB/T 7408-94 《數據元和交換格式——信息交換——日期和時間表示法》
ZC 0009-2006 《專利文獻著錄項目標準(試行)》
ZC 0006-2003 《專利申請號標準》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電子文件標準》
7 采用公歷標示日期的管理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本試行規范管理者依據本標準的條款內容,對采用公歷標示日期的標準進行管理,并負責建立一個采用公歷標示日期規范的有效運行環境。
本試行規范管理者的具體職責是:
——負責公歷日期的管理和維護;
——解釋本試行規范的規范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建議。
8 本試行規范的實施與監督
8.1 標準的發布
本試行規范于2006年11月30日發布。
8.2 標準的實施
本試行規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8.3 標準的監督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負責監督本試行規范的實施。
8.4 標準的改進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對本試行規范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試行規范代替本試行規范。
9 附則
本試行規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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