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法律法規(guī)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關于修改〈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關于修改《審查指南》的決定 關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jié)的修改 將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jié)修改為: “5.回避制度與從業(yè)禁止 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合議組成員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合議組成員應當自行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當事人有權請求其回避。 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任職期間,其近親屬不得代理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處室負責人任職期間,其近親屬不得代理該處室負責審理的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 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離職后三年內,其他人員離職后兩年內,不得代理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 當事人請求合議組成員回避的或者認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且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上述修改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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