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網上申請試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標申請(以下簡稱商標網上申請)的有關程序和要求,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制定的商標網上申請流程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通過中國商標網(http://www.ctmo.gov.cn)以商標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
第四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地填寫申請信息。
第五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申請信息以商標局的數據庫記錄為準。
第六條 商標申請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通過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視為商標申請人與商標代理組織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第七條 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符合《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不違反《商標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并具備在線支付商標申請費的技術條件。
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并在商標局備案。
第二章 商標網上申請
第八條 由于技術原因,商標申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網上申請:
(一)商標局公布的《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所規范的商標注冊申請;
(二)有優先權訴求的商標注冊申請;
(三)人物肖像的商標注冊申請;
(四)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沒有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商標注冊申請;
(六)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作為商標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未委托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商標申請人參照本項規定辦理。
(七)其它暫不宜采用網上申請的商標注冊申請。
第九條 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在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時,使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銀行卡立即在線足額支付商標規費;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足額預付商標規費。
商標局對付款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書數據和足額繳納商標申請費的信息視為該申請提交成功;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書數據視為該申請提交成功。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視為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未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商標申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登錄中國商標網對其提交的商標申請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提交成功的電子申請書數據的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后,除商標網上申請是在試用過渡期內提交的或商標局規定應當遞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的外,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無需再就同一件商標申請向商標局遞交書面申請書和其他書面申請材料,否則,視為另一件商標申請。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后,商標網上申請是在試用過渡期內提交的或商標局規定應當遞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的,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商標網上申請流程的要求辦理。《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遞交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遞交期限沒有規定的,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商標網上申請流程的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妥善保存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和委托書原件,有關書件應當經委托人簽章。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需要時,商標代理組織應當自接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遞交。
第十四條 商標網上申請的接收時間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但因故臨時調整的,將在中國商標網予以公告,并以公告中標明的時間為準。
商標網上申請的接收時間以外提交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因所提交的申請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嚴禁向商標局的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發送計算機病毒或以任何手段進行網絡攻擊。因發送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商標局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將暫停其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
(一) 違反本辦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條規定的;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期向商標局遞交相關紙質申請材料或者遞交的紙質申請材料與商標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 提交的商標網上申請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
(四)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標申請費用導致商標申請被不予受理的;
(五) 具有不誠信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上述暫停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的情形妥善解決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使用。但是,暫停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將停止其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
(一)連續2年內被暫停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受理的業務類型和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網上申請的具體事宜由商標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條 在商標網上申請試用期間,商標局采用對試用單位日申請量適度限制的做法,并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逐步放開限制。具體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