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停止商標代理機構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標字[2003]第60號
各商標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的精神,切實做好商標代理工作,現就商標代理機構使用票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起,各商標代理機構停止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管理辦法》(工商標字[1999]161號)同時廢止。
二、自即日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不再向商標代理機構提供專用收據,各商標代理機構已領取的專用收據應于7月1日前退回商標局。
三、商標局每月末為商標代理機構開具收費票據并附商標規費明細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