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常見問題
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因此,當設計人不屬于該單位時,不需要轉讓證明或其他文件。當設計人屬于該單位人時,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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