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及簡要說明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特殊標志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4年。
二、辦理途徑和步驟
辦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直接辦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登記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三、辦公地址及時間
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100055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6:30
咨詢電話: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四、特殊標志登記申請的依據及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的特殊標志與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商標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因此,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人在申請登記前最好進行查詢,確認是否存在與之相沖突的在先商標權利和特殊標志權利。(詳見“商標注冊申請前的查詢”)
五、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書;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或者經申請人蓋章的有效復印件;
3、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
4、準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件及管理辦法;
5、圖案(包括文字和圖形)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標圖樣1張,指定顏色的,則為彩色圖樣1張,黑白墨稿1張;
6、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書,并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二)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在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書的填寫中,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注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在類別和類別名稱一欄中可直接填寫類別及類別名稱,不必填寫組名及具體商品或服務名稱。
3、商標注冊申請的所有書件,應當使用中文。
六、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補正程序(非必經程序)
(一)簡要說明
1、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文件不齊備或者有誤的,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正。期滿不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向申請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2、委托他人辦理的,如申請文件不齊備或者有誤的,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代理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補正通知書。代理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正。期滿不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向代理人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辦理
申請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補正后,將申請書件送回或郵寄至商標局。補正不需要繳納費用。
(三)注意事項
1、因特殊標志圖樣不清發回的補正,申請人只能按照原來的商標圖樣制作清晰,不得對商標圖樣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書件上作書面修改后,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簽名。委托他人代理的,應加蓋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簽名。
七、《特殊標志登記證》的領取
(一)簡要說明
特殊標志經核準登記后,由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特殊標志登記證》。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的,《特殊標志登記證》應到商標注冊大廳領證窗口領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的,商標局將《特殊標志登記證》郵寄給該代理人。
(二)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應提交的書件
1、收到《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的,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A、《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原件;
B、領證單位介紹信;
C、領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2、因各種原因未收到《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的,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A、領證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或證明領證單位主體資格的有效復印件;
B、領證單位介紹信;
C、領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D、刊登該特殊標志的《商標公告》復印件,或該特殊標志公告的期號及登記號。
(三)注意事項
1、《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由商標局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
2、《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中登記人的單位名稱和介紹信中的公章名稱必須完全一致。
3、特殊標志登記人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時,如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應向商標局提交發照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4、持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的,其副本必須是經過當地發證機關年檢有效的
八、特殊標志登記的延期申請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特殊標志登記延期申請書。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或者經發證機關蓋章的有效復印件。
3、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
4、準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件及管理辦法。
5、特殊標志登記所有人介紹經辦人前來辦理特殊標志登記延期事宜的介紹信。
6、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二)有關書式的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在填寫特殊標志登記延期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義一致。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特殊標志登記延期的理由。
(三)特殊標志登記延期申請不收取費用。
九、特殊標志登記的無效申請
(一)簡要說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已獲準登記的特殊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
1、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二)注意事項
1、提出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一式兩份,申明理由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2、商標局自收到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被申請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辯。
被申請人拒絕答辯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答辯期限的,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3、商標局自收到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定,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4、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不收取費用。
十、注意事項
1、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人應當是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籌辦者。
2、通訊方式的填寫非常重要。申請人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的文件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后,如果發生補正、駁回、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申請前如地址已經變更的,則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等的地址變更。
3、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圖形組成的特殊標志,商標局將予以駁回,不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議。
(1)有損于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尊嚴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會善良習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帶有民族歧視性,不利于民族團結的。
(4)缺乏顯著性,不便于識別的。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4、申請文件齊備無誤、填寫規范的,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經審查不違反禁用條款的,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商標局對特殊標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請人頒發《特殊標志登記證》。
5、申請人提交申請后6個月內沒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申請后免費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后的查詢”)
6、已獲準登記的特殊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商標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
(1)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請外觀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7、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8、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標志,也可以通過簽訂書面使用合同將其許可他人在依法核準登記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特殊標志的使用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特殊標志使用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
以上內容于2014年5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