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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孟加拉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孟加拉國)于1971午3月26日成立。建國之后曾沿用、修改了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商標法律。現行商標法修改于1975年,1976年1月1日生效。
2.孟加拉國采用在先原則,注冊商標要求已經使用或有意使用,可以注冊普通商品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聯合商標、系列商標、彩色商標和紡織商標。
3.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關于紡織品商標,如果商標僅由字母或數字或其任意組合構成,在第22~27類中要求按其組別分別申請。關于商標申請所涵蓋的商品種類的數量由注冊最終決定,所有申請及注冊費都根據商標注冊申請類別內的分組支付。
4.孟加拉國于1985年5月11日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1年3月3日又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具有顯著性的公司名稱、商號或自然入的名稱可以注冊為商標;
2.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稱號或出具書面同意的其他人的簽字或照片;
3.—個或多個創造文字;
4.—個或多個與商品的特征或質量沒有直接關系的文字;
5.個人姓名、教派、世襲階級的名稱,或孟加拉種族或地理名稱,提供使用證據后可以注冊;商標可以是字母、數字或它們的組合(紡織品除外),提供使用證明后可以注冊。總之,一個商標對它使用的商品具有識別性就可以注冊。
6.用于相同商品上的兩個或多個商標,其商標主體部分彼此相似,可以提交一份申請注冊為系列商標,系列商標被認為是聯合商標;
7.為避免欺騙或混淆,注冊官可以要求使用在相同或不同商品上的相同所有人的相同或相似商標注冊為聯合商標;
8.符合規定的組織可以申請注冊證明商標;
9.包含創造字的馳名商標可以在各類別申請注冊防御商標。
三、不可以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下列商標均不能注冊:
1.表示贊美的商標、描述商品的文字或標志;
2.與已經在相同商品上注冊的相同商標不能注冊,除非證明是誠實共用的使用人,可以在適當情況下限制地區注冊;
3.化學品的名稱或與化學制劑有關的元素不能注冊;
4.紡織品用的繩線商標:
(1)紡織品用的字母、數字商標(加以限制或條件可以注冊);
(2)任何違反法律和道德的商標或可能傷害宗教感情或造成欺騙或混淆的商標;
(3)英國皇家的紋章;
(4)國徽和國旗;
(5)服務商標和原產地名稱。
四、申請人資格
1.任何人聲明是已經在孟加拉使用和有意使用商標的所有人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2.任何人尚未使用或計劃使用商標,但是有意在規定的時間內轉讓給一個將組建的公司使用則可以申請注冊。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只需要申請人簽字;
2.商標圖樣15張;
3.商標印版。
(二)審查
商標提交申請之后注冊官對新申請將進行審,查詢在先沖突的注冊或申請,有任何批駁意見將與申請人聯系,申請人可以克服批駁,注冊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注冊。 在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情況下,注冊官可以決定公告商標申請,并可以向在先商標注冊人發出通知。在注冊官作出最終決定之前,商標申請人有權要求庭審。
(三)公告
商標接受注冊后將刊登商標公告。商標公告后在3個月(可以延期1個月)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理由,申請人可以用宣誓書進行異議答辯并需提供證據,注冊官聽取雙方意見后作出最終裁決。裁決可以上訴至高等法院。
(四)上訴
申請人對注冊官關于商標的駁回和異議決定不滿可在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高級法院上訴,關于商品分類的決定不能上訴。
六、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7年,從申請日計算。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5年,續展費必須在有效期滿之前支付,但不能早于期滿前6個月。臨近期滿日,注冊官將通知所有人。如商標在申請提交后7年仍懸而未決,注冊和續展費必須同時支付。未按時辦理續展,一般在期滿后4個月支付延遲費辦理,注冊官決定的延期可自行決定增加的費用。
商標續展所需文件:代理人的授權書,該授權書有規定的格式,只需要委托人簽字。
七、商標使用
商標注冊后要求使用,如果沒有聲明注冊商標在誠實使用或者沒
有證明繼續誠實使用達5年1個月零1天或更多,該商標將從注冊簿中注銷。由于特殊原因沒有使用,如戰爭、進口限制等可以免責。聯合商標的使用與注冊商標組成復合商標的使用是有力的保護。所謂使用是指:
1.在孟加拉國正常貿易中實際銷售商品。
2.在孟加拉國以外的國家、地區銷售的產品,在孟加拉國內被廣泛消費或使用。
3.按注冊的商標使用,不能任意改變,如果改變商標需另提交新申請。商標使用時增加商品應另提交新申請,允許修改商標注冊,
但好處并不多。
4.以原屬國語言使用視為使用。
5.“虛假的使用”將坐牢或罰款或二者并罰。
八、商標轉讓和許可
(一)轉讓
注冊商標可以轉讓,轉讓后必須登記后生效。注冊商標轉讓可以同商譽一起轉讓,也可以不同商譽一起轉讓。如不同商譽一起轉讓,應在轉讓簽署后6個 月之內聽取注冊官的指示。未注冊商標一般同商譽一起轉讓。如果有下列情況,商標不同商譽一起轉讓是允許:①商標轉讓時在同一業務中作為注冊商標使用;②注 冊商標同時作為非注冊商標轉讓給同一個人;③未注冊商標的有關商品與轉讓的注冊商標商品有關聯。
在造成多個專用權的轉讓簽署之前,或轉讓造成在國家不同地區產生多個專用權之前,應先聽取注冊官的指導,因為這種轉讓可能無效。
聯合商標不能分開轉讓,證明商標轉讓需經政府批準。轉讓所需文件:
1.轉讓協議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協議本;
2.受讓人簽字的委托書。
(二)許可
商標許可必須備案后才生效,備案申請必須在許可協議日期或協議生效日期的一年之內進行。
許可所需文件;
1.許可協議或其經公證的副本;
2.注冊所有人的委托書;
3.被許可人的委托書。
九、侵權
商標未注冊對侵權行為不能起訴,可以根據普通法起訴侵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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