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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蘇里南有關商標注冊的規定最早源于1912年8月29日的“皇家條令”,即工業產權條例。后經修訂,現行制度為1984年8月31日法令所規范。暫行條例規定,在1984年8月29日以前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20年,但續展后的期限僅為10年。
2.蘇里南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原則。
3.蘇里南法律只規定商品商標可以注冊,其他類型的商標可否注冊,法律沒有明確說明。
4.蘇里南商標注冊采用國際分類,并規定不同類別的神情應分別提交。
5.蘇里南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蘇里南沒有明確定義何為可注冊的商標,因此,除了下述不可注冊商標的情形外,任何能夠區分不問商品來源的標記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若一個注冊商標以幾個所 有人的名義共同注冊,只有在他們共同擁有股權或商業場所產品的商標能夠被識別時才予以認可。另外,商標可以任何一種語言注冊而無需翻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含有違背良好道德或有損于公共秩序的詞語或標記的;
2.公共法律部門的紋章或印章,或僅略經改變的公共法律部門的紋章或印章;
3.“紅十字”,又稱“維也納十字”的名稱或標記;
4.由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的國民在該公約締約同注冊的標記,不論是否確實在蘇里南使用或注冊,若可能引起混淆,則不能注冊,即申請注冊的標記若就同—類別的商品與他人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完全相同或基本要素相同,則將不準予注冊。
三、申請人資格
最早使用商標來區分自己與他人在工業或貿易中產品的人有權進行注冊。但這種權利僅限于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并且需要證明最后一次使用不超過3年。如果使用證明不符合規定,則最先申請注冊人被視為最早使用商標的人。
四、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簽字即可);
2.8張不大于lOcmxlOcm的圖樣,若申請保護顏色,還需提交8張彩色圖樣;
3.商品清單;
4.申請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如果申請是以個人名義提交;
3.公司規定或法律,如果申請以公司名義提交;
6.委托書中指定官員的名字和職位;
7.提交的任何文件無需經過認證,如果工業產權局懷疑文件的真實性,將要求提供證明。
(二)審查、注冊和公告
1.申請提交后,蘇里南商標注冊當局將就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已為他人所注冊和該商標是否有顯著性進行審查。
2.若沒有發現在先的相同或相似商標,也投有其他應當駁回的理由,該商標即予注冊,注冊后的商標在每月一期的官方公告上刊登。
3.對于被駁回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可以在駁回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復審。
4.蘇里南沒有規定商標的異議程序。
5.法律規定,注冊的商標若連續3年未使用的事實得到證明,注冊人將失去專用權。
五、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法律規定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每次續展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在1984年8月29日以前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20年,但續展后的期限僅為10年。)續展可以在注冊期滿后的3個月內提交,無需繳納寬展費用。申請續展所需的文件與申請注冊時的文件相同。
為了防止第三人以不使用為由對注冊商標提出撤銷,商標注冊后每3年就應當使用。使用指的是每年商標真實有效地使用在商品上的時間應達1-2個月,必須以注冊時的語言使用商標。
六、商標的轉讓和許可
根據蘇里南法律,注冊商標的轉讓只有在與其有關的業務一并進行時才能核準,即注冊商標與業務一并轉讓時才有法律效力。申請轉讓注冊商標時應當附委托書和轉讓協議。法律沒有對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作出規定。
七、撤銷
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的公告刊出后的9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撤銷。但是若撤銷的申請是基于一項司法判決,可以不受9個月撤銷期限的限制。此外,在上述9個月期限內,商務部長本人也可以以注冊商標不具有注冊性而請求將其撤銷。撤銷申請時需提交經認證的委托書。
如果商標所有人或商標許可人申請撤銷商標,則注冊商標失效。
八、侵權行為的處理
蘇里南法律規定,故意進口虛假地標有他人或屬于他人的名稱或商標,或者與他人的標記基本相似的商標,或者帶有虛假原產地標記并附有僅略加修改但仍與他人公 司名稱相似的商品或其包裝物,若為注明是為了再出口而銷售、提供銷售、經營或儲藏待銷售上述商品或包裝物的,均被判為監禁和/或處以罰款。
未注冊商標的最先使用人有權進行注冊并行使其權利,注冊可以在任何時候取得。最先使用者可以基于其在先權利對侵權行為起訴,但如果商標已經注冊的話,將有利于訴訟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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