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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圣盧西亞是加勒比海東部的一個島國,位于馬提尼格島的南面和圣文森特的北面。是英聯邦成員國,1979年2月22日宣布獨立。
1.圣盧西亞商標法規體現在1957年6月30日修改的商業法令第十章第三部分。
2.圣盧西亞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英國商標注冊也是在圣盧西亞獲得商標注冊的另一基礎。
3.圣盧西亞商標注冊采用本國分類,商品分為34類,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注冊分類一致。圣盧西亞不接受服務商標注冊保護。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按類別進行,一個類別提交一份申請。
4.根據商標法規定,圣盧西亞接受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
5.圣盧西亞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使用或打算使用在商品上用以指明商標商品之生產、揀選、證明、交易或提供銷售服務等的標記。商標可以為圖形、標牌、標簽、姓氏名稱、簽名、文字、字母、數字及其以上要素的組合。
可以獲得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之一:
1.代表公司、個人或企業的特定名稱;
2.注冊申請人或其公司前任的簽名;
3.創造性文字或詞組;
4.不直接指示產品的質量或特征的文字或詞組;或非一般意義上的地理名稱或姓氏名稱;
5.任何具有顯著性的其他標記;但如果不屬于上述列舉的名稱、簽字、文字或詞組必須經皇家商標注冊審查官或法院對申請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進行確認后才能核準注冊。
然而任何特殊或顯著性的文字或詞組,字母、數字,或字母或數字組合作為商標被申請人或其前任于商標法律生效之前使用,并一直延續使用到商標申請提交日的,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申請人在同一商品或同一類型的商品上需要注冊幾個主體部分相似的商標時,可以申請系列商標注冊。
當所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與申請人已有的在先注冊商標構成相似,如果為他人使用,可能引起誤認或產生混淆時,商標注冊審查官可隨時要求商標申請人將該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組成聯合商標注冊。聯合商標一旦核準,不能分別轉讓。
當商標使用在商品上,用以證明商品的來源、原料、生產方式、質量、精確度,或商品的其他特征時,可以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但商標注冊人不能從事該證明商標指定的商品的經營活動。
商標為創造性的文字或詞組,且在消費者中已具有—定的知名度時,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防御商標注冊。這一點與英國商標法規定相似。
如果需要對商標的全部或部分顏色進行特別保護時,商標申請人可以申請色彩商標注冊。一般而言,這種對色彩的限制往往是申請人為了滿足審查官或法官所提出的 商標顯著性要求才予以設定的。如果商標在申請注冊時沒有對顏色加以特別限定,則意味著核準注冊后,商標在所有顏色上均受到保護。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涉及下列要素的商標將不予核準注冊:
1.在相同商品上,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記,或商標非常近似,可能產生欺詐的;
2.在善意共同使用的情況下,或在特定情況下,商標注冊審查官或法官將酌情允許在相同商品上由不同的所有人同時享有一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但商標注冊審查官和法官將視情況對該商標的使用模式或使用區域進行限制;
3.任何票據、特快專遞憑證或諸如此類的票據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4.帶有“Patent(專利)”、 “Patented(獲專利)”、“By loyal Letters patent(皇家專利)”,“Registered(已注冊)”、“Registered design(注冊圖形)”,“Copyright(版權)”,“Entered at Stationer’s hall(在官方備案)”、“To counterfeit this is Forgery(仿造即假冒)”字樣,或具有類似效果的文字的標記;或皇室或皇室成員的特征物不得獲準注冊;
5.皇家衛隊或皇家衛隊飾章或類似特征物,足以引起誤認的標記;或英國皇冠、英國國旗,或“皇家”字樣等故意引入認為申請人與皇室有某種關系或經皇家授權等的文字或標記不得出現在申請注冊的商標上;
6.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整體或涉及的部分商標標記含有欺騙公眾的目的,或其他不為法律所保護的目的;
7.商標注冊違反法律、社會道德或任何引人反感的標記。
四、申請人資格
1.在先使用商標的人有權獲得商標注冊;
2.任何在圣盧西亞開始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可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3.任何在英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所有人有權在圣盧西亞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歐洲專利所有人待遇參見各國內法);
4.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作為注冊使用人進行登記備案,無條件或有條件地獲得注冊商標部分商品或全部商品的使用權。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部門為圣盧西亞商標注冊局。
(一)商標申請所需文件
1.授權委托書,經英國領事館認證;
2.申請書;
3.商標圖樣6份;
4.基于英國注冊而提交的申請,商標申請人需提交經公證的商標圖樣和英國商標注冊證明文書。
(二)商標審查程序
商標申請提交后,商標注冊審查官將對申請商標是否具備可注冊性、商標申請是否與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足以產生欺騙性、商標申請是否含有一般描述性內容等進行審查。
如果商標注冊程序由于商標申請人的拖延等原因,在申請提交后12個月內尚未完結,商標注冊審查官將發出商標申請未完結的書面通知。如果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商標申請程序仍然沒有完成,則商標注冊申請視為放棄。
(三)商標申請的駁回
經審查后,商標注冊審查官可以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或裁定商標申請必須基于一定條件才能核準注冊。商標申請人如果對駁回或部分駁回裁定不服,可以向皇家大法官或法院起訴。
(四)商標公告與異議
商標申請通過商標注冊審查官的初步審查,則公告于圣盧西亞商標公告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并陳述異議理由。首次異議期限經申請可以延期。是否批準延期由商標局決定。該異議程序與英國商標法規定的程序一樣。
如果提出異議的一方或者提出訴訟的一方在圣盧西亞無住所,也沒有在圣盧西亞進行商業經營,則審判員將要求異議方或起訴方出具擔保金,否則審判員將視為該異議或起訴未提交。
對商標注冊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圣盧西亞高級法院起訴。
(五)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證是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注冊并證明其注冊商標的有效性的表面證據。商標一經注冊,該注冊商標所有人便享有對該注冊商標在核定范圍的獨占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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