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一、概要
1.法律構成:尼泊爾專利、設計和商標法制定于1965年,并于1987年進行修改;
2.尼泊爾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商標注冊基于申請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申請人將獲得商標注冊;
3.尼泊爾只接受商品商標的注冊申請,同時,商標法對于商標的商品分類未做規定,但其注冊商標的分類取決于該商標申請時的基礎注冊;
4.尼泊爾于1997年2月4日起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使用任何語言文字的商標均可獲準注冊,但需提供該商標文字的英譯文和英文譯音,以便在注冊證上明確標注。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要素
下列商標不能獲得注冊:
1.有損于他人或機構聲譽的商標;
2.損害國家或民族利益的商標;
3.損害他人商標信譽的商標;
4.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
四、申請人資格
任何個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商標的在先申請人將獲得商標注冊。在尼泊爾申請商標注冊必須指定在尼泊爾登記注冊的代理人辦理。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尼泊爾的商標主管機關為設在加德滿都的尼泊爾工業部。
商標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1.委托書:由申請人簽署;
2.基礎注冊文件:經過公證的本國或他國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3.商標圖樣:7張;
4.商標申請書:由兩名見證人簽署,如果申請人為法人,還需加蓋法人印章。
商標申請程序:
商標申請提交至尼泊爾工業部后,由該部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如果審查通過,將頒發商標注冊證,如果未通過審查,將駁回商標申請。同時,商標法未就審查期限作出任何規定,也沒有商標申請中的公告和異議程序。
六、商標的駁回
對于尼泊爾工業部對商標申請的駁回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該部對商標審查后,只會出具接受商標申請或駁回商標申請的兩種決定,而沒有諸如補充提交文件、要求修改申請、提出注冊條件等審查決定。
七、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獲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獲得該商標在注冊商品上的專有使用權,并具有在遭受商標侵權時獲得相應賠償的權利。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7年,有效期自商標注冊日起算。商標的續效期同為7年,商標續展申請必須在商標有效期滿前35日內提交。
八、商標的撤銷
尼泊爾工業部以商標注冊違反相關法律為由撤銷商標注冊,但商標注冊人可以對此提出申訴,說明該注冊商標不應被撤銷的理由。
九、商標的許可和轉讓
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書面許可協議許可他人在尼泊爾使用其注冊商標,并且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不需辦理官方備案。
注冊商標允許轉讓。辦理商標轉讓所需文件如下:
1.商標轉讓申請書和委托書;
2.經過公證的本國或他國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該注冊證必須能夠反映商標轉讓的注冊情況;
3.尼泊爾商標注冊證原件;
4.商標圖樣7張。
此外,在尼泊爾的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基于基礎注冊的轉讓而辦理轉讓手續,即該商標的本國或他國注冊發生商標轉讓的情況,并且已在本國或他國注冊 了該商標轉讓,基于該本國或他國的商標轉讓,商標所有人可以辦理該商標在尼泊爾的注冊商標的轉讓。尼泊爾商標法的內容較為簡單,對除商品商標外的其他種類 的商標,如服務商標、彩色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等,均未做規定。
此外,對商標的公告和異議、商標的使用、注冊商標的保護和海關備案等問題,也未做規定。
累計代理量
城市布局
團隊實力
服務用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