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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尼加拉瓜是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中美洲保護工業產權協定》的成員國(其他成員國還有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和危地馬拉)。協定為成員國規定了統一的商標符號、貿易名稱以及保護其成員國的規定。另外,尼加拉瓜也制定了該協議中未作規定的章程,以該協議為準提交的申請必須符合尼加拉瓜規定的形式。
2.在1975年9月17日以前按照尼加拉瓜法律注冊的商標、貿易名稱以及口號仍保留自身的合法地位,并在以前規定的有效期或續展期內繼續有效,但是之后的續展必須以新法為準。
3.按照法律規定,尼加拉瓜商標權的取得完全基于注冊原則。商標注冊證是商標所有權的憑證。
4.在尼加拉瓜,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申請注冊。對于集體商標,申請時應當提供一份由授權代表人證明的商標使用規定。該規定由注冊人員核準后生效,規定必須明確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征和質量以及使用人應當達到的條什,
5.尼加拉瓜采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法。若依照舊法的注冊商標在申請續展時發現商品涵蓋了多個類別,所有人有權在多個類別提交續展申清。注冊審查人員將依次在每個類別核準注冊并在規費繳納后頒發續展證明。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按不同類別分別提出申請。
6.尼加拉瓜是《中美洲保護工業產權協定》、1929年泛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的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尼加拉瓜規定,任何不論是否在成員國定居的自然人、法人所有的商標、貿易名稱以及口號都可以申請注冊。但在成員國定居的人可以享受尼加拉瓜公民同等待遇。
尼加拉瓜將尚標稱之為,任何可以將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合伙人)在相同類別的產品、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帶有顯著性的標記、詞,詞的組合、其他仟何圖形或材料;
貿易名稱是指可以識別個人或企業的名稱;
標語是指任何可以吸引產品、商品、服務或商業消費者或使用者的具有特點的短語、設計、圖畫以及類似的形式。
在尼加拉瓜,藥品、化學品、獸藥和帶有添加劑的產品都應當使用注冊商標。另外,盡管可以使用任何文字作為商標注冊,但申請時心當附上西班牙文譯文作參考。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未經正式授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標記和名稱;紅十字標志及公認的宗教或軍事組織的標記;成員國的法定貨幣、可轉讓票據、商業文書、郵票或印花稅的版式;
2.對個人、信念、宗教、民族象征或國際組織的章徽可能造成損害的標記和詞語;
3.違反道德、公共秩序或良好風尚的標記;
4.除申請人外未經同意的個人的名稱;、簽字、姓氏和肖像;
5.通用名稱、描述性短語、單獨的色彩、無特殊創意的常用包裝以及簡單的產品介紹;
6.與已經注冊的商標造成混淆并可能欺騙公眾的;
7.地圖,但與原屬國注冊的商標相—致的除外;
8.顯示某種獎勵的標記或詞語,但能證明確已取得的獎勵除外;
9.貿易、行業內或服務中經常用的詞語。
以下貿易名稱不能取得注冊:
1.除申請人和其合伙人外未經同意的個人名稱;
2.在類似行業中已經注冊的名稱;
3.與第三方在相同商品和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名稱;
4.違反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風尚的名稱。
以下標語不能取得注冊:
1.僅僅對產品、服務或商業活動的性質進行描述的;
2.缺乏新穎性并和大眾已熟知的與第三方生產的商品、服務或從事的業務有關的;
3.包含法律不允許使用的商標或貿易名稱,或對公眾崇敬的想法、宗教或情感引起冒的;
4.有意破壞其他企業或其產品和服務的名譽,引起冒犯或帶有個人暗示的;
5.有不公平競爭行為的。
四、申請人資格
最先提出申請的人有權注冊商標,商標的所有權只能通過注冊取得。在尼加拉瓜申請注冊的商標6個月內在其他泛美公約成員國取得注冊時可以享受優先 權。第三方在此期限內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時間以首次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優先權由尼加拉瓜頒發的證明文件證明,由他國接受時無需認證。為了防止不同申請人在 不同國家申請同一商標時擁有相同日期,申請日將由國家統一管理。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之前已經在注冊當局備案或確認的除外。
2.15張在首次申請國提交的商標、貿易名稱或標語的圖樣或傳真,其中6張交給后提交申請的國家c
3.電版,如果商標、貿易名稱、標語有特殊的設計、種類或形式。
4.如果申請人不是泛美條約成員國的國民則應提供經證明和認證的本國注冊證副本。若不能提供上述副本,則應提供經公證的說明申請人在其本國使用該商標、業務范圍及有意在注冊后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書。
5.如果申請人在泛美公約成員國定居,則需提交優先權證明或注冊證明。
(二)審查和公告
申請文件齊備后,申請人可親自或經當地代理人向工業產權局提出申請。若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商標本身均符合要求,當局將發給有關該商標已在先申請的 證明;若不符合要求,申請人可在15天內進行補正。若經審查有在先申請或注冊,則審查員將把后者駁回或作出裁定以便在先申請的法律地位確認后再進行審查。
準予申請的商標,將在15天內在官方公告上公告3次。
在尼加拉瓜,對官方信函的答復時間為3天且沒有延期。如果申請自最后—次與官方溝通后1年內仍未完成申請程序,則視為放棄。
如果在注冊官員準予商標注冊的1個月內沒有繳納注冊費用,商標申請視為放棄。
(三)異議
對申請商標的異議應當在第一次公告后的2個月內(包括周日和節假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若提出異議時異議材料不齊備,則應當在異議提出的30天內補齊。異議的期限不能延期。被異議人可以在收到異議書后的2個月內作出答辯,之后評審人員將作出裁定。雙方都可以提出上訴。
(四)復審
對商標申請駁回和異議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3個工作日內向經濟、工業和商業部部長上訴。對部長的判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向最高法院上訴。
(五)注冊效力
對商標、貿易名稱或標語的所有權通過注冊取得,并頒發注冊證證明。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有以下權利:
1.對第三人注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提出異議;
2.要求第三方停止使用或模仿其商標;
3.制止帶有該商標的產品進出口(除非中美洲國家海關聯盟證明這些商品是由成員國生產);
4.獲得侵權損失賠償;
5.對刑事侵權提出控訴;
6.要求扣押、銷毀或沒收侵權產品。
商標是個人財產。企業的買賣,除非有另行規定,應包括企業使用的商標和商行字號。商標的所有權只有在注冊后才能在成員國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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