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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新型商標保護

時間:2018-03-07 09:45:47瀏覽: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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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澳大利亞已經明確保護新型商標。但關于新型商標的定義、范圍及有效性的認定,還十分模糊。
  
  首先,在定義方面,雖然澳大利亞很多判例都試圖給顏色商標下定義,但Woolwors Limited案表明,對顏色商標進行定義反而會使認定標準變得不確定。同樣,形狀商標也曾遇到類似問題。
  
  其次,關于顯著性,Kenman Kandy案的判決表明,一個自創的產品形狀可被視為當然具有顯著性,但這種情況極少發生。而顏色商標通常被認為缺乏顯著性,申請人必須在個案中對其顏色商標的顯著性做出證明。這就大大延長了商標申請過程,而且申請人要想排除異議也會艱難得多。此外,申請人還要面臨很多其他困難:不僅要證明他是第一個且唯一一個使用此顏色/形狀作為商標的最大經營者,而且須證明通過對這種顏色或形狀的使用,公眾已將這個顏色或形狀視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性標識。僅僅將顏色“使用”在產品上或產品包裝上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廣告等其他方式的支持。一般來說,一種顏色在商品上使用的越多、所占面積越大,它被公眾記住的機會也就越高,也就越容易讓相關產品產生顯著性。
  
  第三,新型商標如何防止侵權也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在吉百利訴Darrell Lea案中,被告(某著名糖果零售商)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原告所用的紫色。但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因為除了被告以外,其他很多糖果商家多年一來一直使用相同深淺的紫色,但原告從未對他們提起訴訟。因此,法院認為,當消費者看到紫色包裝的糖果時,并不會認為這一定是吉百利的產品。
  
  目前,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所謂的“侵權使用”必須是作為商標的使用。但怎樣才算“作為商標的使用”?如何判定顏色是否相近?這些問題都尚無定論。不過曾有判例表明,如果被告的“使用”不是為了描述這種顏色(或形狀)本身,而是為了借此讓自己的商品更有吸引力并區別于其他商品,這樣的使用就是“作為商標的使用”。
  
  綜上所述,在澳大利亞注冊顏色/形狀商標的難度很大,費用也很高。這些費用包括使公眾對該顏色產生深刻印象,從而提高顯著性所需的花費。這類案件經常要舉辦聽證會,這也是被異議的焦點。異議程序通常會拖兩年以上。一旦注冊成功,所有人對其他商家提出的侵權之訴依然會面臨風險,因為對方通常會提起撤銷商標注冊的反訴。所以,只有當某顏色或形狀是商標中的主要部分時,注冊這些非傳統商標才會有利可圖。當然,注冊顏色商標是打擊相似顏色包裝或產品的有力武器,這就是為什么依然有很多商家甘于頂著上述壓力來申請非傳統商標的原因。